ICS67.040 QB CCS X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961-2023 弹性蛋白肽 Elastin peptid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596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华肽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桂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谋明、苏国万、彭平、张佳男、丁刘刚、邓风桂、周勇、郑淋、赵翊君、 李晓敏、罗珍、杨敏、宁初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QB/T5961-2023 弹性蛋白肽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弹性蛋白肽的原辅料、感官、理化、安全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生 产加工、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弹性蛋白肽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22492-2008大豆肽粉 GB/T23527蛋白酶制剂 GB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弹性蛋白肽elastinpeptide 以富含弹性蛋白的动物组织(包括筋、腱、大动脉等)为原料,经清洗、酶解、灭活、分离、过滤、 浓缩、灭菌、干燥、收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Da的粉末或颗粒状产品.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GB2707的规定.
4.1.2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GB2733的规定.
4.1.3蛋白酶:应符合GB1886.174、GB/T23527的规定.
4.1.4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QB/T5961-2023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白色至淡黄色,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状态 粉末成颗粒,无结块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以百分数(%)表示 项目 指标 畜禽来源 动物性水产品来源 锁链素异锁链素 0.80 0.18 蛋白质 90.0 肽 80.0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0Da的肽所占比例 > 80.0 水分 7.0 灰分 7.0 脂肪 2.0 主要指牛、马等哺乳动物: 主要指会枪鱼等鱼类.
4.4安全指标 应符合GB31645的规定.
4.5加工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组织状态、杂质 称取样品5g,散放在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直接观察.
5.1.2滋味和气味 称取样品5g加水100mL,充分溶解后,噢其气味、品其滋味.
5.2理化检验 5.2.1锁链素/异锁链素 按附录A的方法检验.
5.2.2蛋白质 按GB5009.5的方法检验.
QB/T5961-2023 5.2.3肽 按GB/T22492-2008附录B的方法检验.
5.2.4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0Da的肽所占比例 按GB/T22492-2008附录A的方法检验.
5.2.5水分 按GB5009.3的方法检验.
5.2.6灰分 按GB5009.4的方法检验.
5.2.7脂肪 按GB5009.6的方法检验.
5.3安全指标 按GB31645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个班次的产品为一个批.
6.2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包装单位样品,所取试样不应少于100g.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控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井附合格证证明.
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正常生产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原料供货商或产地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e)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符合表文件的规定时,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6.5.2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及安全指标中污染物要求若有一项不合格,应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5.3微生物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应复验.
6.5.4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安全指标中污染物要求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 合格,不应复验.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签、标志 7.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