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500-2002 前 旱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B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了按GB/T1.1-1993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了相应修改 外,新版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重新编写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两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 废物管理的原则》111-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签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 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 重新组织改写了“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谥风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500-2002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代替 GB 14500--1993 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 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铂、社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 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 GB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600一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B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来自实践或干预的、预期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物(不管其物理形态如何),它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故射 性物质污染,并且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3.2放射性废物管理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包括放射性废物的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行政管理和运行活动.
通常把 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放射性污染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和退役与环境整治也包括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范网内.
3.3核燃料循环nuclearfuelcycle 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活动,包括铀或的采矿、选冶、加T.和富集,核燃料制造,核反应堆运行,核 燃料后处理,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任何研究与开发活动.
34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from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ies 通常指故射性同位索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放射源),以及某些射线装置(如 中、高能加速器等)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3.5、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from non-uranium-thorium mineral process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8-05批准 2003-04-01买施
CB 14500-2002 钠、针伴生矿(如伴有铀、针的有色金属矿、磷矿、铁矿、煤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3.6免管废物exemptwaste 按照清洁解控水平可以免除核审管控制的废物.
3.7清洁解控水平clenrancelevel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表示的值,当辐射源的活度浓度和(或)总活度等于或 低于该值时,可以不再受审管部门的审管.
3.8废物预处理waste pretreatment 废物处理前的一种或全部的操作,如收集、分抹、化学调制和去污等.
3.9废物处理waste treatment 为了安全或经济目的而改变废物特性的操作,如衰变、净化、浓缩、减容、从废物中去除放射性核素 和改变其组成等.
但不包括废物的固定.
3.10废物整备waste conditioning 为形成一个适于装卸、运输、贮存和(或)处置的货包而进行的操作,包括把废物转化为固态废物体、 把废物封装在容器中和必要时提供外包装.
3.11废物处置waste disposal 把废物放置在一个经批准的、专门的设施(例如近地表或地质处置库)里,预期不再回取,处置也包 括经批准后将气态和液态流出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进行弥散.
3.12排放discharge 将气载和液态放射性物质有计划、受控制地释放到环境中.
这种释放应符合有关审管部门规定的所 有限制.
3.13弥散dispersion 气态或液态流出物在大气或水体中的输运、扩散和混合的过程.
3.14多重屏障multiple barriers 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用以隔离系统内的放射性废物和阻止或延迟系统内的放 射性核素或其他有害物质向系统外运动.
它们通常包括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
3.15退役demissioning 核设施使用期满或停役后,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长期安全面采取的管理的和技术的行动,退役的 目的是实现场址和/或设施的无限制的或有限制的开放或使用.
此定义不适用于铀、针矿冶尾矿库和废石场的停闭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库)的关闭.
3.16清除clean up 通常指减少土壤和建(构)筑物表面污染物的活动.
3.17环境整治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rehabilitation restoration) 在涉及被污染场所(如因事故被污染的场外场所,或来自以往实践的污染)持续照射的情况下,评估 和实施补救行动的过程.
3.18补教行动remedial action 在涉及持续照射的干预情况下,当超过规定的行动水平时所采取的行动,以减少可能受到的照射 剂量.
4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4.1总目标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随管理放射性废物,确保人类健康及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得到足够的保 护,并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 4.2辐射防护要求
GB14500-2002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放射性废物及其管理活动所引起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不超 过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3环境保护要求 确保各项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为保护环境,故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运行.
5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5.1保护人类健康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确保对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辐射防护的可接 受水平时应符合GB8703和GB4792的有关规定,并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使发生照射的可能 性、个人剂量的大小和受照的人数都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在确定其他有毒物质危害的可接 受水平时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5.2保护环境 数射性废物管理应使对环境的保护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环境保护的可接受水平时应符合国 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向环境排放限制)的规定要求,并使废物管理各阶段放射性和非放有害物质 向环境的释放保持在实际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5.3保护后代 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废物处置、核设施退役和环境整治活动应保证对后代预期的健康影响不大 于当今可接受的水平,同时不给后代留下不适当的负担.
5.4考虑境外影响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考虑对境外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并确保对其的影响不大于对自己境内已经 判定可接受的水平. 5.5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体系的框架内进行(包括明确职责和具有独立审管职 能),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5.6放射性废物产生的最少化 在一切核活动中,应控制废物的产生量,使其在放射性活度和体积两方面都保持在实际可达到的最 少量.
5.7废物管理各步骤间的相互依赖 放射性废物管理应遵循“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 集中处骨、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方针,实行系统管理,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充分 发挥废物处置(包括排放)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的制约作用,废物管理应实施对废气、废液和固体废 物流的整体控制方案的优化和对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的优化,力求获得最佳的技术、经济、环境 和社会效益,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5.8废物管理设施的安全 在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及退役或处置场关闭的各个阶段应优先考虑安全的需求, 以保证设施在其寿期内的安全,并保证公众不会遭受不可接受的危害.
应加强对废放射源和非在用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受控状态.
6废物的分类 6.1废物的标准分类 故射性废物按GB9133的规定分类.
GB14500-2002 基于处置目的的低、中放固体废物按GB9132的规定分类.
6.2特定的废物分类 在特定场合,为了更好地表示废物的某些特性,可以按不同的废物特征使用下列的分类表述方法: a)按废物来源,如矿冶废物、核电废物、后处理废物、退役废物、核技术应用废物等: b)按废物处理方法,如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可压实(缩)废物和不可压实(缩)废物等: c)按特殊性状,如有机废物、生物废物、混合废物等.
7废物的特性鉴定 7.1目标 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对废物特性进行足够详细的鉴定,为废物的安全管理、核设施退役方案的制 定与实施,以及确保符合废物接受的有关准则提供可靠的依据.
7.2基本要求 7.2.1应按有关规定对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排放)活动的有关物项进行特 性鉴定,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和相应的接收准则.
7.2.2进行特性参数鉴定时,应采用适当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数据的不确定度可以接受.
7.2.3营运单位应配备进行特性鉴定所需要的合格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和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有资格 的单位进行鉴定,特性鉴定参数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2.4应将特性鉴定的参数、方法和操作程序列人有关文件.特性鉴定的结果和评价结论应予记录,并 按规定予以保存, 8废物产生的控制 8.1目标 废物产生的控制目标是通过优化设计,合理的运行管理和分类收集,尽可能减少所产生废物的活度 和体积,达到最少化.
8.2基本要求 8.2.1在设计和选择上游生产工艺时,应采用合适的流程、设备、试剂和材料,使其产生的废物体积和 含盐量、悬浮固体颗粒或有害物质的含量低,放射性活度浓度低,并且易于安全和经济地处理或处置,选 择技术与经济综合性能好的工艺和设备, 8.2.2在废物处理和整备设施的优化设计中,应采用使用寿命长、操作维修简便、处理效果好、投资和 运行费低以及二次废物产生量少、减容比大、包装体积小的方案, 8.2.3应防止各类废物的混杂,尽可能使废物的组成简单并易于进一步处理.
8.2.4应考虑并实施废物直接或经处理或去污后再循环或再利用的可能性,以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 物产生量.
9废物的预处理 9.1目标 供良好的条件.
9.2基本要求 9.2.1应分类收集放射性废物与非故射性废物、长寿命放射性废物(包括高放废物和.
废物)与短寿命 进一步处理或处置, 9.2.2收集和分拣操作一般应在专用的设施或设备中进行,并配有必要的通风、防护、检测和监督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