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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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规定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闸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放射性废物 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主要针对核燃料循环所产生的固态、液态和气载放射性废物.

对 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 理,可参照执行.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2.1管理目标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现在和将来人类的健康与环 境,不给后代造成过度的负担.

2.2管理原则
372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放射性废物管理应遵守下述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确保对人类健康 的影响不超过可接受水平; (2)保护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确保对环境的影响不 超过可接受水平; (3)超越国界的保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考虑超越国界 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保护后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使预测的对后代健康 影响不超过今天可接受的有关影响水平; (5)给后代的负担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确保不给后代造 成过度的负担; (6)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立的监督 管理职能; (7)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必须保持在 实际可行的最低限度; (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必须适当考 虑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各个步骤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9)设施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必须确保其使用寿期内 的安全.

3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1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有关核设施(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置库,下同)放射性废 物管理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营运单位提交的安全分析报告、 有关文件和运行计划等;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73 (3)通过对设计、建造、运行以及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 施.

3.2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责 3.2.1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2.2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责任由营运单位承担,营 运单位必须: (1)及时完成放射性废物处置前工作; (2)进行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 (3)确保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足够的防护; (4)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各步骤有合适的工作人员、设 备、设施、培训和操作程序; (5)建立和执行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其预处理、处理、整备、贮存 和处置的质保大纲; (6)建立和保持有关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预处理、处理、整备、 贮存和处置,包括放射性废物存量信息的记录; (7)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监视和控制; (8)收集、分析和运用营运经验,确保安全持续改善; (9)开展适当的研究开发工作,支持运行的需要.

3.2.3营运单位必须通过对核设施合适的设计、运行、维修 与退役,使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处于实际可行的最低限度.

必须适 当考虑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各步骤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保证放 射性废物的处理和整备工作符合计划的贮存方式,使之在规定的 贮存期限可回取废物进行最终处置.

3.2.4营运单位有责任在适当时间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规 的规定,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批准,确定其所属的放射性废物的 去向.

营运单位可按批准的方式自行处理、整备和贮存放射性废 物或者将放射性废物转给另一营运单位进行处理、整备和贮存;排
374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出流向环境的排放必须得到批准.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4.1放射性废物的产生与管理 4.1.1放射性废物产生与管理的步骤间存在相互依赖 关系,因此,为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制定计划时,应考虑: (1)放射性废物量(活度和体积)应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限 度; (2)放射性废物管理各步骤的安全要求.

4.1.2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时,应顾及安全问题和 需要.

决定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某个具体步骤时,不应孤立考虑,否 则可能妨碍方案选择或影响废物管理的其它步骤.

4.1.3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时,应与有关各方交流和对 话.

4.2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4.2.1营运单位应根据法规和标准,对新的废物管理设施与 实践以及现有设施或实践的重大改变进行评价.

编写安全分析报 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别提交给国家核安全部门和环境保护 部门.

4.2.2在报告中应当分析和论证正常运行时的辐射安全和 非辐射安全,也要评价事件和事故的可能影响.

必要时,这种评价 应根据2.2条规定的原则论证长期安全性.

4.2.3对于正常运行工况的评价,应当分析和论证放射性废 物管理过程的各个步骤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和非 辐射安全.

这些评价应该以设施设计和工艺过程为基础.

4.2.4对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可能给人类生存、环境(土壤、 水、空气和非人类生物群)和自然资源造成的非放射学影响做出评
故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75 定、描述和分析.

4.2.5应评价内部和外部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导致事故)可 能的后果,及其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这种评价应该利 用适当的模式和可得到的实验数据.

4.2.6评价处置设施的长期性能,应当考虑可能被容纳的放 射性废物的放射性核素含量、物理和化学特性,以及处置系统所提 供的屏障的有效性.

天然屏障的有效性应通过现场调查来确定.

这种评价只能利用预先确定的模型来进行,这些模型应是建立在 实验数据的基础上.

4.3安全文化 4.3.1安全文化要求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个人和组织对 安全具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的领导和 组织应建立和执行利于促进安全文化的制度和程序.

4.3.2提高安全意识的责任,主要由各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 承担.

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组织都应制订和执行有关安全 的规章和审查程序,以确保建立和使用正确的方法,形成和保持安 全意识.

应该制订和执行强调安全重要性和个人行为要求的员工 培训大纲.

4.4质量保证 4.4.1质量保证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提供必要的信任.

4.4.2营运单位应给质量保证职能部门提供充分的独立性.

应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和组织的责任和权限.

质量保证适用于 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尤其是对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环节.

质量 保证大纲特别应当确保废物货包满足废物接收的要求.

4.4.3质量保证大纲应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认可.

在执 行中应受到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4.5研究和开发 4.5.1应根据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的规模和需要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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