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 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 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 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外部自然事件 和人为事件.
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 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 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 (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 (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 象及特征; (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 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 (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176 核动力厂系列 (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
本规定3.1条所列总准则用于: (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 和运行; (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 (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
本规定3.2至3.5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 则: (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 (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 (3)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 究.
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继而详细评价 那些候选厂址.
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 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 接受的风险.
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 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的内 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建造在合适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 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得到保证.
①详见安全导则HAD101/07.
②本规定所说的“风险”是指某一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特定事件的概率与该事 件辐射后果的乘积.
全面的风险分析,应包括按顺序地从分析始发事件开始,考 虑它们各自的发展过程,附以概率数字,直至最后得出这些事件对个人和公众所产生 的后果考虑.
到目前在概率和后果评价的定量分析方法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本规定所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只是部分利用这一分析法及规定概率方面的要 求,以补充现行传统的确定论分析法和工程判断法.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77 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密切相关的.
从 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 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 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本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事 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特定核电厂的设计中加以考虑.
对那些后 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著增加总的风险的事件,也应 当在核电厂设计中加以考虑.
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 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辐射防护和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 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附录I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2许可证申请者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 2.1许可证申请者的任务 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 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 计寿期内安全运行.
这个评价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准则和要求、国 家核安全部门规定的补充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2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 国家核安全部门有责任独立、全面地进行厂址的评审工作,以 便确定拟建的核电厂可否在该厂址上建造和安全运行.
178 核动力厂系列 3厂址选择准则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 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同时对于 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在评价一个厂址是 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 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 其环境特征; (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 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3.1总准则 3.1.1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厂址特征.
必须调查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受辐射后果影响的区域的环 境特征.
对这些特征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予以观察和监 控.
3.1.2必须根据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 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推荐的核电厂厂址的安 全性进行审查.
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其预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在核电厂整个 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分布特征.
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 水平.
3.1.4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 设计基准外部事件.
必须选择与重大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79 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
由外部事件引起的辐射 风险不应超过由内部事故所引起的辐射风险.
3.1.5必须确定用于核电厂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 准.
对于一个外部事件(或事件的组合)来说,核电厂设计基准参 数值的选择,应保证在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 (或事件组合)相关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整性, 并且仍不丧失其功能.
3.1.6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设 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则必须认为在该 厂址上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3.1.7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时,应考虑它们与周 围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
同时还应考虑 反应堆的运行状态.
3.1.8必须评价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写人供国家 核安全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
这些设计基准必须得到国家核安 全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始核电厂的有关部分的建造.
如果对那些 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 保护措施,因而认定该厂址是不合适的,则必须在这些有争议的问 题得到解决以后,才能动工建造核电厂.
3.1.9调查和研究的结果必须形成详尽的文件,以供国家核 安全部门的独立审查.
3.1.10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新燃料、乏 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问题.
3.1.11应考虑放射性排出流与非放射性排出流之间的相 互作用的可能性.
例如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在液态排出流 中的相互作用.
3.1.12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 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 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