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 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 评、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 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 指令.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 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 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 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136 通用系列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 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 能力.
(二)设计阶段 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 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 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 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 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 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 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
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 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
(三)建造阶段 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 电厂营运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潜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 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
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 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 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装料前阶段 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 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 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在运行开始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作好全部应急准备.
新建的核电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 准后,方可装料.
(五)运行阶段 在整个核电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37 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须妥为维护,处于随时可用 状态.
应定期进行核事故应急演习和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 订.
在核电厂出现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 核安全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与场外应急机构协调配合,以保证工 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六)退役阶段 在核电厂退役报告中应有应急计划的内容,说明在退役期间 辐射危害,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控制这些危害的组织和应急设施.
在退役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 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的制定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 序.
应急计划应根据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设计基准事故 和严重事故)及其对厂内、外的辐射影响以及核电厂厂址周围的自 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等制定.
划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清单应列人应急计划中.
(二)应急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应概述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运行组织和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 急组织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统一指挥在应急状态 下的应急响应,并负责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及场外应急机构联系.
2.应急状态、干预水平和应急行动水平 应描述各应急状态的基本特征和不同应急状态下拟采取的应 急响应行动,提出各种应急防护措施下使用的干预水平.
应根据 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应急行动水平.
在申请首次装
138 通用系列 料批准书时,提出初步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运行许可证时 应提交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审评.
3.应急设施和设备 列出应设置的主要应急设施,描述这些应急设施的位置、基本 功能、可居留性和为应急响应所配置的设备等.
主要的应急设施 包括控制室、辅助控制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技术支援中心、监测 及评价设施和应急通信系统等.
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技术支援中 心应能获得核电厂的重要安全参数、厂内及其邻近地区的辐射状 况,具有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进行通信联络、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重 要安全参数的能力,以及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 急机构进行通信联络的能力.
4.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 应规定各应急状态下的通知(通知场内应急部门及人员,国家 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机构)与报告、启动应急组织、开展评价工 作、采取纠正及补救行动和采取防护行动的决策及其实施的方法 和程序.
5.应急终止和恢复 应规定应急终止的条件、批准和发布程序,并概述应急终止后 采取的行动、主要恢复措施和实施恢复活动的组织.
6.应急能力的维持 为维持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需规定进行应急培训、应急 演习和对应急准备的监查、检查等活动的内容.
应概述应急培训大纲,明确规定培训的对象、要求、类型、教 材、设备、频度、教员和记录等内容.
在首次装料前应对应急 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进行一次和在运行寿期内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与他们预计要完成的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和考核.
应急演习包括厂内应急组织的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 与厂外应急机构的联合演习,练习可以是演习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合演习至少每2年一次;联合演习按有关规定进行;练习至少每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39 年一次,对通信和数据传输的练习要求更高的频度.
应制定演习 计划,计划中包括专门为演习或练习设计的合理的事故情景.
综 合演习计划及其事故情景设计应事先提交国家核安全部门.
7.场内、外应急计划的协调 场内应急计划应和场外应急计划相互补充和协调;应对可能 的事故估计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实施公众防护 措施的内容和方法.
(三)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应按有关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应根据应急演习和练习的结 果、核电厂实际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经验、核安全法规要求的变 更、设施和设备的变动以及技术的进步等,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 进行定期、不定期复审和修订.
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 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 案.
应急人员替代表内记录的各项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和报 告.
第八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申请核安全许可证件时 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应急准备、应急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的审评: (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厂址部分的评价 确定该厂址对实施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审查厂址 周围的人口密度和分布(特别是可能影响采取应急措施的特殊人 群组情况)及其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的变化,特殊的地理特征,周 围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
审评结论作为《核电厂厂址 选择审查意见书》的内容之一.
(二)对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审评 审查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有关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的资料是 否足够,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评价应 急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适宜性, 应急计划区范围和撤离路线的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三)对应急计划的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