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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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文件是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附件,具有与其同 等的法律效力.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概述 1.1.1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提出了原则要求,本附件是对《规定》 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1.1.2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并根据质量 保证的要求确保装、卸料的正确和物项的安全.

同时,应加强换料 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辐照 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并做到合理可行尽量低.

1.1.3通常,修改应尽量安排在核电厂换料停堆期间进行.

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的工作计划中周密、仔细地考虑核电厂 的修改.

根据需要,不得不在非计划的停堆期间安排修改时,营运 单位必须和国家核安全局保持密切联系,使修改及其审批能顺利 进行.

278 核动力厂系列 1.1.4核电厂在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设备的故障、设计上 的潜在缺陷、人员失误以及管理上的原因都可能导致核电厂事故 停堆.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专门的管理程序,确定事故停堆的根本 原因并在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按相应程序授权再次启动运 行.

1.2范围 1.2.1本附件适用于压水型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运行期间 的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

1.2.2本附件包括核电厂换料方面的管理要求:换料报告 和有关文件的编制;换料活动以及换料后的启动.

1.2.3本附件包括核电厂修改方面的管理要求:修改申请、 审查、批准以及修改后的试验、检查和评价.

1.2.4本附件包括核电厂事故停堆后的管理要求:事件报 告、核电厂事故停堆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核电厂事故停堆 后再启动的申请和审查.

2换料 2.1概述 核电厂在换料停堆期间除按计划进行换料外,还应对核电厂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部件进行有计划的在役检查、定期试验、维 修等活动.

为防止核电厂换料停堆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问题,保 证换料后核电厂的启动和运行安全,营运单位应对核电厂换料实 施有效的管理并形成文件,以确保换料停堆期间的活动按照核电 厂技术规格书与批准的计划、程序和管理规程进行,并在该项活动 结束时,保证核电厂处于可接受的状态.

2.2换料文件的提交 2.2.1换料大纲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279 2.2.1.1营运单位必须根据《规定》的要求制定换料大纲 (详见安全导则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必须在机 组首次换料前六个月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2.2.1.2营运单位应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并按需要对换 料大纲进行复查和修改;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两 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报修改的换料大纲.

2.2.2换料报告 营运单位应在换料停堆前两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报 告.

该报告应说明换料机组号、第几次换料序号、换料原因、计划 的停堆和重新启动的日期、换料期间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和专项活 动.

: 换料报告至少应包括: (1)换料的行政管理与组织; (2)换料计划(详见安全导则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 管理》); (3)工作清单,说明换料各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清单至少应 包括下列工作: 一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在役检查,例如压力壳和蒸汽发生 器的无损检查等(详见安全导则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 一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定期试验; 一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维修、修改及性能再确认试验(参见 本附件第3章); 一与换料操作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装卸料机和工艺运 输设备以及堆芯监测仪表的检查、校核和试验; 一燃料装卸和燃料的检查; 一一回路压力边界的水压试验; 一换料后、机组启动前的物理试验; 一机组启动、并网和提升功率试验.

换料报告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两星期向国
280 核动力厂系列 家核安全局提交修改的换料报告.

2.2.3换料安全分析报告 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两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 安全分析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堆芯条件的预计 完成换料后堆芯条件的预计(详见安全导则HAD103/03《核电 厂堆芯和燃料管理》2.2.4节),并提供堆芯预计的结果(包括堆芯 参数的计算值).

(2)堆芯的安全分析 通过对堆芯预计结果与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分析比较, 论证在整个新的燃料循环周期内满足核电厂适用的运行条件 和限值要求,在正常和事故工况下反应堆有预定的停堆裕度.

换料安全分析报告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临界前15天向 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修改的换料安全分析报告.

对于涉及到堆芯结构变化、使用的裂变材料改变或延长燃料 循环周期要求降功率运行的,应按本附件第三章“修改”的要求办 理.

2.3换料管理 2.3.1换料的行政管理和组织 (1)营运单位应制定核电厂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该程序应明 确营运单位内各部门在换料期间的责任和接口关系,并规定各部 门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审批和传递分发的要求.

(2)核电厂换料时应由专设的组织具体管理换料期间的各项 工作,保证换料计划的实施.

营运单位应为该组织配备足够数量 的合格人员,指派负责人,给负责人必要的权力和支持,并明确其 职责.

(3)对于从事换料操作的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和资格考核.

(4)换料的关键工作和重要专项活动的验证应由得到授权的 不直接从事该项活动的人员担任.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281 (5)当营运单位从其他单位取得某些技术服务时,应在营运单 位内为管理、控制和监督这些服务明确职责.

从事服务的工 作人员应在行政管理、质量保证要求、辐射防护和适用的应急程序 等方面得到充分的培训.

(6)应作好换料期间堆芯和燃料管理记录(详见安全导则 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和HAF501/01《中华人民共 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2.3.2换料活动 2.3.2.1换料前检查 营运单位应检查换料质量管理方面的组织安排和换料先决条 件,确认至少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已建立换料的专设组织; (2)换料的指挥调度程序已确立; (3)换料工作区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已建立; (4)换料操作区清洁度满足要求,清洁区管理制度已建立; (5)放射性工作管理制度已建立,卫生出人口已正常使用,临 时卫生设施已设置; (6)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已建立; (7)已按应急计划作好应急准备; (8)燃料操作、工艺运输系统的操作规程已建立,操作人员已 经培训和考核; (9)换料有关的各项定值已确立; (10)意外临界预防措施; (11)要求的系统已处在规定状态; (12)为确立核电厂换料条件进行的各项检查已完成并达到要 求.

这些检查包括: 一乏燃料池冷却系统和堆芯燃料冷却系统的检查; 一安全壳及贯穿件的状态; 一乏燃料池和安全壳通风系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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