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概述 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 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 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 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 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 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 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 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 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 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 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47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 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 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 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 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 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 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 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 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 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 地结合.
1.2范围 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 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这些 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 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 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
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 计人员、设备供应厂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人员以及参与影 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
附录I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1.3责任 1.3.1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 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的要求制定相应适用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 部门审核.
1.3.2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负责制定和
148 通用系列 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
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 他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总大 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2质量保证大纲 2.1概述 2.1.1必须根据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 这是核电厂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总大纲必须对核电厂有关工 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控制作 出规定.
每一种工作的控制也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1.2整个核电厂和某项工作领域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 工程进度有效地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包括交货期长的物项的材料 采购).
核电厂运行管理部门必须保证在运行期间质量保证大纲 的有效执行.
2.1.3大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 组织结构,必须明确规定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2.1.4大纲的制定必须考虑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 面.
大纲必须包括有关规定,以保证认可的工程规范、标准、技术 规格书和实践经验经过核实并得到遵守.
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 之外,质量保证要求还应包括阐述需达到的技术目标的条款.
2.1.5必须确定质量保证大纲所适用的物项、服务和工艺.
对这些物项、服务和工艺必须规定相应的控制和验证的方法或水 平.
根据已确定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大纲必须相应地制 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
2.1.6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 制条件,这些规定要包括为达到要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 条件、设备和技能等.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49 2.1.7大纲还必须规定对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的 培训.
2.1.8必须定期地对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
2.1.9大纲必须规定文件的语种.
必须采取措施保证 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对书写文件的语言具有足够的知识.
文 件的翻译本必须由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查,必须验证是否与原文件 相一致.
2.2程序、细则及图纸 2.2.1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包括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 或图纸来完成.
为确定各种重要的活动是否已满意地完成,程序、 细则和图纸必须包括适当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验收准则.
2.2.2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有计划地、系统地实 施核电厂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形成文件.
编写 的程序必须便于使用,包括所需的专业技能,内容清楚、准确.
必 须根据需要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便保证影响质量 的活动都得到考虑而无遗漏.
2.3管理部门审查 大纲必须规定,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 负责的那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
当发 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3组织 3.1责任、权限和联络 ①在安全导则HAD003/03、HAD003/06-003/10中,列有执行本规定这一部分可 供采用的方法.
150 通用系列 3.1.1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 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 络渠道.
在考虑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保证 大纲的人员既包括活动的从事者也包括验证人员,而不是单一方 面的责任范围.
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必须做到: (1)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 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校核和检查; (2)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 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3.1.2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 限及职能作出书面规定.
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 能: (1)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相应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
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以便鉴 别质量问题,建议、推荐或提供解决办法.
必要时,对不符合、有缺 陷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物项采取行动,以制止进行下一步工序、交 货、安装或使用,直到作出适当的安排.
3.1.3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 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 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
由于人员数目、进行活动的类型 和场所等有所不同,因此,只要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已 经拥有所需要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结 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但是,不管组织结构如何,在进行影响质 量的活动的任何场所负责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任何部分的一 个或几个人,都必须能直接向为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所必需 的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①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