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5号)(HAF603-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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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 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焊工及焊接操 作工(以下简称“焊工”的培训、考试和取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 接活动的焊工培训、考试和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核承压设备 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培训考试计划与结果,并给考试合格 焊工发证同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焊工培训和考试由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 负责组织和实施.

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 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查批准后,建立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调、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 493 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焊工培训、考试计划和安排焊工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大纲、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考试题 库、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三)审查焊工考试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和审查 持证焊工的复试及免试资格等; (四)颁发焊工钢印号,将考试结果报主管部门; (五)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将焊工培训和考试的计划(包括 日期和地点)提前10天通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至少应包括:核承压 设备的焊接的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质保工程 师,Ⅱ级以上资格的射线检验人员,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 作的焊接技师.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 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无损检验 设备、理化检验和测量工具等.

第七条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单 位中,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能独立担 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 的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需经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批准方可参 加考试.

第三章培训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培训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 分.

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考试内容及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焊工
494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培训考试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来确定.

第九条焊工基本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的范围如下: (一)核电基本知识,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安全分级以及主要 的技术要求; (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三)焊接安全技术; (四)核承压设备常用母材型号、分类、化学成分(包括与辐照 脆化和活化有关的有害元素的控制)、机械性能(包括Cv冲击韧 性)、辐照脆化性能与流体介质的相容性及焊接工艺特点; (五)核级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牌号 (名称)规格、类型、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焊接设备、装置、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及维 护;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 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八)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防止措施、控制标准、检测方 法和返修的规定; (九)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措施; (十)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十一)焊接接头的型式、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十二)核承压设备中的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对各类焊缝的要 求; (十三)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中的特殊焊接技术和要求.

第十条核承压设备焊接操作技能的培训考试项目可由焊接 方法、母材类型、试件类别和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具体考试要求 见附件1.

附件3给出了部分特殊情况的举例.

对附件1中没有 规定的其它焊接方法,应制定特殊的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手工电 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 495 附件1描述的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 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

但在换证考试时, 按附件1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试件者除外.

第十二条考试试件数量除管子对接,且管外径≤60mm 时,要求3件外,其余均为1件.

考试试件尺寸要求见附件1.

第十三条对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 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必须清理干净; (二)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 须除去油和锈; (三)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四)考试试件的焊接应按培训考试委员会评定合格的焊接工 艺进行; (五)试件焊接前培训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 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 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仿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的钟点 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 位置; (六)手工焊的5~20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 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 形量,小于5mm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七)从事手工焊接的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第一层焊缝 中应至少有一定接头; (八)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单面焊双面 成形者1型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 V型、U型与UV型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九)试件开始焊接后,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十)附件1中表2第I类钢种试件,除管状和管状试件的第 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496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焊;附件1中表2第Ⅱ一区类材料表面焊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 返修.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合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 分别进行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附件2规定的检验项目各 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但是,对于必须要考的平焊 板状试件,只有此项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十五条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附件2 中表1.

第十六条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人焊工考试 记录表(见附表1、2),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 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存档.

第十七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 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考试项目包括平焊板状试件时,该 项必须合格)时,焊工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焊工考试记录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 作技能考试的项目.

代号的组合方法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 材分类号一一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

代号应用举例 如下:16Mn钢板,厚度(s)为5mm,采用碱性焊条,板状对接立向下 手工电弧焊,其代号为:HDⅡ-2(下)E-12.

第十九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 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

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检验项目 和检查数量按附件2表1的规定.

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 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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