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4号)(HAF602-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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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第六条第三款及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超声、射线、涡 流、磁粉、渗透、目视及泄漏等七种无损检验方法的无损检验人员 培训、考核及取证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 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应成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 资格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 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 验方面的专家,其中也应包括核安全与工程方面的专家.

鉴定委 员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481 (一)组织制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鉴定方 面的管理规定,建立有关各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制定实践 技能考试实施细则,编制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技术资格 鉴定的培训和考试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二)审查批准成立本部门的培训、考试中心,并报国家核安全 局备案; (三)检查培训、考试工作; (四)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核准及证书颁发,并报国家核 安全局备案; (五)负责取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整理及存档工作(有关资料包 括取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有关无损检验工作的时 间、参加培训的无损检验方法、证书类别、编号、取证日期、考试成 绩及试卷,延长有效期及更新鉴定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培训、考试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足够的经过审核的无损检验、核工程与核安全 方面的人员;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以满足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需要.

第七条培训、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核准及录取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三)负责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呈报给本主管部 门的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时,应留存未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 案资料; (四)负责对本主管部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考试用试块或试件 统一标识,并把有关的认可材料存档;同时保证考试用试块或试件 与实验用试块或试件严格分开; (五)负责在培训前十天,以书面形式把培训和考试的日程安 排送达国家核安全局.

482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第三章等级划分、报考人员的 资格审核、培训及考试 第八条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 为三级,即I、Ⅱ、Ⅲ级.

I级为初级,Ⅱ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

技术资格鉴定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九条各级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责是: (一)I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 下,根据技术说明书进行无损检验的能力;应能调正和使用仪器设 备;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 评定; (二)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应能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说明 书;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工作;根据法规、标 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审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 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适应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I级无损 检验人员和尚未取证的无损检验人员; (三)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应对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 法规、标准、规范等负全部责任;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工作的 进行;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应能设计特殊 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 有关部门制订验收标准;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实际 知识和一般地熟悉其它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 法的工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表1及表2要求的学力及实践经历,经 审查合格者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其视力要求如下: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483 (1)裸眼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1.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 的颜色对比度; (三)申请报考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 取得相应方法和级别的《通用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报考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 试,应严格按照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及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二条培训及考试大纲除包括无损检验的专业知识外, 还应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内容.

表1 I、Ⅱ级人员实践经历要求 技 术 理工科大专 高中、中专 初中毕业或 鉴定的检验方法 级 以上毕业者 毕业者 有相当学力者 射线检验 (RT) 1 半 年 年 = 年 超声检验 (UT) 磁粉检验 (MT) 年 = 年 年 涡流检验 (ET) 1 三个月 半 年 年 渗透检验 (PT) 泄漏检验 (LT) 目视检验 (LA) 半 年 二 年 一年半 格证书.

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表2 Ⅲ级人员实践经历要求 学 力 理工科大专以上毕业者 理工科中专及具有相当学力者 实践经历 二 年 四 年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的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 上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

上述经历 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的.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一)I、Ⅱ级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求: (1)民用核设施系统的有关知识,包括:核能发电的主要原理 及主要系统和设备(例如核电厂压力容器、主泵、蒸汽发生器、稳压 器、主管道等);核电厂的主要系统的作用(例如一回路主系统、化 学与容积控制系统、应急堆芯冷却系统、余热排出系统、安全注射 系统、安全壳喷淋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辅助给水系统、公用水系 统等);核能发电与化石燃料发电的主要区别(借此给出民用核设 施在选材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民用核设施这种特殊运行环境可能对 设备及部件造成的损伤情况);前述主要设备的制造工艺及结构方 面的特点等; (2)核安全方面的有关知识,包括:国家核安全法规的体系及 其适用性和有关的核安全法规;民用核设施核安全方面的基本要 求及相应的原则(例如纵深防御原则,三道屏障的概念、作用及各 个系统和部件所执行的安全功能);设备安全分级的概念; (3)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包括:民用核设施 质量保证的概念,尤其是设备制造及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要求; 无损检验设备的标定、操作以及无损检验结果的记录和报告的签 发等的管理要求; (4)民用核承压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应包括:民 用核承压设备的特定结构、特殊的在役运行环境对实施无损检验 活动的影响,以及自动化探伤工艺(例如压力容器及其安全端在役 检查专用设备、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的自动涡流探伤)在民用核设施 在役检查过程中的重要应用;在役检查过程中对超声波换能器的 特殊要求(例如材料辐照脆化及辐照对其电声性能的影响等); (5)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活 动的质量,培训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 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设施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培训, 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培训; (6)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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