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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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原则,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 不包括核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 运行和退役.

本规定只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必须满足的基 本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应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 作具体规定;同时,本规定也不对特定类型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 提出专门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将制定相应的安全导则,作为本规定 的说明和补充,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和较详细的指 导原则.

本规定不考虑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非辐射安全问题,除非由其 可能引起辐射危害.

354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关于核材料管制方面的要求遵照核材料管制有关规定.

2安全职责 2.1营运单位的主要职责 营运单位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直至 其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终了或其责任已合法地转移为止.

其主要 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部门申请 所规定的安全许可证件,提交批准和发放安全许可证件所需要的 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这些报告和资料符合要求.

(2)保证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 退役符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法规与标准的要求,遵循所规定 的许可证条件.

(3)建立保证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制度 和管理体制,责任明确.

(4)制定并定期复审和修改各种工况下用以保证其核燃料循 环设施安全的各种规程、大纲和计划.

(5)确保有数量足够、受到充分培训和能胜任其职责的合格工 作人员,并为工作人员完成任务提供相应的条件.

(6)建立并保存安全重要活动的记录,按要求定期向国家 核安全部门提交报告;发生偏离运行状态的事件或事故时,立即按 报告制度报告事件或事故的性质、范围和后果,以及所采取的补救 措施.

(7)接受国家核安全部门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的监督检 查.

2.2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主管部门对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355 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保证 给予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 促检查.

(2)参与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 订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的技术标准.

(3)组织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营运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其他 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制订和实施应急计划.

2.3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其主要 职责是: (1)制定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法规和导则,审查认可有 关安全标准.

(2)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审评核燃料循环 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的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批准颁发相 应的安全许可证件.

(3)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 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核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 规、标准和所规定的许可证条件.

(4)对不符合法规、标准或许可证条件的事项,要求予以纠正 或补救;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

3安全目标 3.1总目标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 辐射危害.

3.2辐射防护目标
356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确保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核燃料循环设施内及由核燃料循环设 施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 的水平,并低于国家规定限值;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得 到缓解.

3.3技术安全目标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对设计中考虑的事 故,要确保其辐射影响是可接受的,并确保那些会导致严重辐射后 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低.

4厂址选择 4.1厂址要求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厂址、厂址所在区域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满 足下列要求: (1)在核燃料循环设施寿期内不会发生严重影响核燃料循环 设施安全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或者能够采取合理可行的 措施将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影响减至可以接受的程度.

(2)在核燃料循环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厂址与核燃料循环设 施综合影响所造成的对公众的辐射照射能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 的水平,并符合国家的规定.

(3)事故状态下,能够(包括能够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使公众 免遭不可接受的辐射照射.

4.2厂址评价 4.2.1必须考虑的因素 评价一个候选厂址是否符合4.1节提出的厂址要求时,必须 综合考虑以下诸方面的因素: (1)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影响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的外 部事件,如地震、洪水及极端气象事件等自然事件和火灾、爆炸及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357 飞机坠毁等人为事件.

(2)可能影响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和事故状态下释放的放射 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如地形、气象、水文、 生态、土地和水资源的利用等.

(3)与评价个人和群体可能受到的辐射危害及必要时采取应 急措施有关的特征,如人口密度与分布、交通和通讯等.

4.2.2厂址评价文件 必须将厂址评价结果写成足够详细的文件,以供国家核安全 部门进行独立审评.

该文件的内容必须包括: (1)按4.2.1的要求,对厂址的各项特征所作的评价及其结 果.

(2)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外部事件及相应的设计基准.

(3)所采用的评价模型和分析方法.

(4)选定当前广址的理由.

5设计与建造 5.1总的要求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与建造必须采用经过试验和工程经验 证明为有效的技术,综合考虑减轻事故后果的专设安全设施和限 制事故发生频率的安全系统的设置及可靠性要求,为本规定第3 章所提出的安全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5.2对外部事件破坏效应的防御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设计必须与其厂址特征及环境条件相适 应;其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基准和建造质量必须为 防御可能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破坏效应提供合理的保 障.

5.3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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