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HAF202-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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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目的 1.1.1研究堆的安全运行是以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 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

本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研究 堆的管理、调试、运行及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包括有关的监 督管理要求及质量保证要求.

1.1.2本规定的重点放在研究堆运行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 上,而不论及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

1.1.3本规定给出了关于研究堆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建 议,强调的是监督和管理问题.

本规定还就与运行有关的组织机 构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些指导和资料.

1.1.4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和运行人员还必须注重安全文 化.

本规定要求: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应充分注意运行安全;划清 职责范围、建立明确的联系渠道和授权;制订运行人员严格遵守的 运行规程;实施审评和监查以及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

1.1.5上述要求的目的是要保证研究堆运行过程中不使公 众和工作人员受到过量的辐射危害.

324 研究堆系列 1.2范围 1.2.1本规定的要求和建议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用 于一切研究堆的运行,同时考虑该研究堆的特定设计和运行情况.

1.2.2本规定中“研究堆”一词包括反应堆堆芯,实验装置, 以及反应堆厂址内的与反应堆或实验装置有关的一切其它设施.

2安全运行的责任 2.1主管部门 2.1.1研究堆的主管部门对研究堆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 任.

2.2营运单位 2.2.1营运单位必须对研究堆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 (1)设计能使反应堆安全运行,并且反应堆是按照已批准的设 计建造的; (2)编写安全分析报告,并及时更新; (3)调试过程证明设计要求已得到满足,反应堆可按设计运 行; (4)制订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 (5)建立并实施应急计划; (6)研究堆由合格的和有经验的人员按照安全要求进行运行 和维护; (7)适当培训对安全运行负有责任的人员,制定、实施和及时 更新培训和再培训大纲,以及定期审查该大纲以检验其有效性; (8)运行期间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处于可用状态; (9)将有关事故的资料,包括对这些事故的评价和拟采取的纠 正措施报送给国家核安全部门; (10)在单位内部注重安全文化,以确保工作态度和运行条件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325 有利于安全运行(参见1.1.4节); (11)制订和实施合适的质量保证大纲; (12)给予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足够的权力和支持,以便有效 地执行其职务; (13)研究堆按规程(见5.3节)运行和维修; (14)运行经验,包括其他类似设施的运行经验,得到仔细的研 究,以便发现任何对安全有害的先兆或趋势,从而可在出现严重事 件之前采取纠正措施,并防止事件重复发生.

2.2.2必须在营运单位内部建立一个安全咨询机构(如“安 全委员会”以便在反应堆运行安全和有关实验安全方面向营运单 位提供咨询.

该咨询机构的成员应是与研究堆设计和运行有关的 不同领域内的专家.

该咨询机构的职能、权限、组成和受权调查的 范围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陈述,并且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部门.

2.3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 2.3.1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运行 人员的职务、责任、必要的经验和培训要求,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 渠道.

这些资料也可包括在运行总则中.

对参与反应堆运行或使 用反应堆的其他人员(如技术辅助人员和实验员)也必须以书面形 式明确陈述他们的职务、责任和联系渠道.

2.3.2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必须保证反应堆运行人员得到 使反应堆安全有效地运行所必须的培训和再培训,并保证这种培 训和再培训得到适当的评价.

必须针对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要 遵守的规程进行充分的培训.

2.3.3尽管有独立的保健物理人员(见13.6节),运行人员 (如技术辅助人员和实验员)仍必须在保健物理方面得到适当的培 训.

2.3.4在研究堆的各种运行状态下,必须规定保证安全运行 所需的各学科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

这要以工作人员的数目和需 要赋予的职责这两者来表示.

任何时候都必须明确直接负责监督
326 研究堆系列 管理反应堆运行的人员.

还必须规定处理事故工况所需的人员的 提供.

2.3.5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审查研究堆的运行(包 括实验在内),并对所发现的一切问题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

营运 单位应审查反应堆及实验装置的调试、运行、维修、监督和修改中 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

2.3.6研究堆的运行和所做实验的详细计划必须事先制订, 并得到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的认可.

2.4运行人员 2.4.1所需要的运行人员的人数和工种取决于反应堆的功 率水平、工作循环及用途.

运行人员中应包括一名反应堆负责人、 若干名值长(根据需要确定)、若干名操纵员(根据需要确定)、维修 人员和辐射防护人员.

2.4.2反应堆操纵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颁发的反 应堆操纵人员执照.

2.4.3任何一名反应堆操纵人员都必须拥有充分的职权使 用紧急停堆按钮(或等效装置),以便出于安全目的而使反应堆停 堆.

3运行安全分析 3.1营运单位须按要求编制安全分析报告.

3.2安全分析报告中用于证明设计合理性的资料还必须用 于确定运行限值和条件.

运行规程和应急计划的编制也必须根据 安全分析报告的资料,必要时还必须根据其它分析的结果.

3.3安全分析报告必须包括足够的资料,以便使国家核安全 部门能对反应堆做出独立评价.

安全分析报告应作为申请反应堆 运行执照的主要资料.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327 3.4安全分析报告还为工作人员、用户等提供基本资料,以 使他们了解该设施.

所以,它必须包括关于设施及其厂址、堆型及 其用途的资料;反应堆构筑物和包容体的详细资料以及堆芯及其 功率的资料.

详细图纸、部件清单、材料清单等也可供给工作人员 和用户查阅.

3.5营运单位必须定期对更新安全分析报告的必要性进行 审评.

4运行限值和条件 4.1必须建立一套对反应堆安全重要的可被国家核安全部 门接受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包括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安全 运行的限制条件和监督要求.

在反应堆整个寿期内,运行人员必 须遵守这些限值和条件.

安全运行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可以包括行 政管理和组织方面的内容.

4.2安全限值一般必须以某些参数或变量的最大值和(或) 最小值来表示,而在各种运行状态下,这些变量或参数必须保持小 于或大于此限值.

4.3安全系统整定值(紧急停堆整定值)必须包括适当的安 全裕度,特别应考虑系统的瞬态行为、设备响应时间和测量装置的 误差.

如果某一安全限值不能直接测量(如燃料温度),那么必须 规定其它相关变量的安全系统整定值,以防止违反该限值.

4.4安全运行限制条件是从管理上确定的对设备和运行的 限制.

这种限制在反应堆的各种运行状态下都必须遵守.

确定这 种限制条件是为了在正常运行值和所确立的安全系统整定值之间 提供可接受的安全裕度.

它们包括运行参数限值、最少可运行的 设备和最少的人员配备的要求,以及规定需由运行人员采取的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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