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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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之二一一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制 度.

本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之二》的附件.

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核安 全局负责解释.

本报告制度中“研究堆”是指主要用于产生和利用中子注量率 和电离辐射作研究和其他目的用的核反应堆,包括临界装置.

1定期报告 1.1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报告方式和时间 在研究堆的建造阶段,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件之日起到首次装 料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最后一天 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 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递交或投递.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77 1.1.2报告内容 (1)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2)该季度内所发生的事件综述; (3)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4)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1.1.3季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1.

1.2运行阶段月报告 1.2.1报告方式和时间 在研究堆的运行阶段,即从首次装料开始到退役止,营运单位 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月10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 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1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2.2报告内容 (1)核设施利用情况(开堆次数,每次持续时间,积分功率和最 大功率); (2)异常、故障和事故情况,包括紧急停堆和应报告事件的综 述及其统计分析; (3)核设施维修、试验、实验和系统、设备或规程的修改及其可 能对安全产生的影响和与安全分析报告的一致性及其分析; (4)人员培训及主要岗位运行人员的变化情况; (5)试验和检查的结果.

1.2.3月报告封面格式见表2.

1.3年度报告 1.3.1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年4月1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 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若4月1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3.2报告内容 1.3.2.1建造阶段年度报告的内容
78 通用系列 (1)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2)该年内所发生的事件综述; (3)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4)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1.3.2.2运行阶段年度报告的内容 (1)核设施利用情况(开堆次数、每次持续时间和最大运行功 率,全年的功率水平随时间的变化曲线); (2)异常、故障和事故情况,包括紧急停堆和应报告事件的综 述和统计分析、概要分析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核设施的安全性能 及经验教训; (3)设施维修、试验、实验、系统、设备或规程的修改及其可能 对安全产生的影响和与安全分析报告的一致性及其分析; (4)固体、液体和气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量和排放量; (5)运行、维修、设计、放射性废物管理、保健物理、环境监测、 安全检查等各类人员全年受的放射性剂量情况和集体剂量; (6)人员培训及主要岗位运行人员的变化情况; (7)试验和检查的结果; (8)厂址周围环境监测结果; (9)燃料元件的消耗、库存和损坏情况.

1.3.3年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3.

2重要活动通告 在研究堆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7天以有效方 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2.1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 动; 2.2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79 2.3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维 修、检查工作中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 2.4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2.5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 动.

3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1报告准则 在研究堆建造期间,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件之日起到首次装料 止,发现下列事件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 督站报告.

3.1.1违反认可的质保大纲的要求.

3.1.2最终设计明显违反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或建造许 可证条件.

3.1.3构筑物、系统或部件的建造缺陷明显偏离安全分析报 执行其预期的安全功能.

3.1.4现场施工明显偏离安全分析报告或建造许可证条件 中相应规定或影响相应的构筑物、系统或部件执行其预期的安全 功能的重大偏差.

3.1.5导致工期延误的工作失误、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 件.

3.2事件通告 3.2.1口头通告 3.2.1.1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 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

3.2.1.2口头通告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电话或面述等方
80 通用系列 式.

地区监督站应做口头通告记录.

3.2.1.3口头通告的内容包括营运单位名称,核设施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和情况以及报告人.

3.2.2书面通告 3.2.2.1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现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 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通告.

节假日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3.2.2.2书面通告按表4填写.

在“报告准则”栏中,如果相 应事件不是根据所列的准则报告的,应在“备注”栏中给予具体说 明.

“摘要(简要说明事件概况)”栏中,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描 述整个事件的概况.

3.2.2.3事件通告编号 事件通告编号由营运单位代码、核设施代码、年和序号组成.

“营运单位代码”是根据相应的营运单位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 成的两位字母.

“核设施代码”可以用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组合,最多不超过 四位.

“年”是指事件发生的日历年,这里取最后两位数字.

“序号”是指每个设施在每个日历年内所发生事件的序号.

3.3事件报告 3.3.1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现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 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3.3.1.1如果第30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递交或投递.

3.3.1.2如果到了递交事件报告的日期,对事件的处理还 没有结论或没有处理完毕,必须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提交“补充 报告”,直到相应的事件有了最后处理结论为止.

3.3.2事件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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