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2-03-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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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之二一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制 度.

本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之二》的附件,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核安 全局负责解释.

1定期报告 1.1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 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 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 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递交.

1.1.2报告内容 (1)建造活动的进展情况;
106 通用系列 (2)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 (3)该季度内所发生的事件综述及分析; (4)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修改或变更; (5)安全重要系统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及 纠正措施; (6)下一步的计划安排; (7)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1.3季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1.

1.2运行阶段月报告 1.2.1报告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 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 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1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2.2报告内容 (1)本月的生产情况、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 的运行性能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试验和维修的情况; (2)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修改或变更以及 对运行规程的修改; (3)核临界安全的控制(包括临界物理参数监控仪表运行情 况、监测结果及与运行限值的比较); (4)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及处置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及 采取的预防措施; (5)运行中发生的事件综述与分析,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 备)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问题及其所采取的措施; (6)核材料变动情况; (7)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2.3月报告封面格式见表2.

1.3年度报告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07 1.3.1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下一年度的4月1日前向所在地 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

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4月1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递交或投递.

1.3.2报告内容 1.3.2.1建造阶段年报内容包括: (1)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2)一年内发生的事件综述、原因分析及其经验教训; (3)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存在的安全有关问题及其纠 正措施; (4)下一年度的计划安排; (5)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3.2.2运行阶段年报内容包括: (1)安全重要构筑物、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性能及其自检情况; (2)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分布和集体剂量; (3)排放至环境的放射性核素的组份、浓度和总量; (4)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情况; (5)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及 采取的预防措施; (6)核临界安全的控制(包括临界物理参数监控仪表运行情 况、监测结果及与运行限值的比较); (7)一年内发生的事件综述、原因分析及其经验教训; (8)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 法; (9)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1.3.3年度报告封面格式见表3.

108 通用系列 2重要活动通告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需提前7天 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2.1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 动; 2.2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 2.3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运 行、维修和检查工作中的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 2.4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2.5收发核燃料的时间、类型和数量,核材料盘存计划; 2.6实物保护中技术防范设施的变更,检修活动; 2.7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他重要活 动.

3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1报告准则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建造阶段,发现下列事件时,营运单位必须 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3.1.1违反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3.1.2最终设计明显违反被认可的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 或建造许可证条件; 3.1.3不符合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设计要求的建造 活动或物项; 3.1.4建造中可能导致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不能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09 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和安全功能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或 者需要重新评价验证的活动; 3.1.5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 事件.

3.2事件通告 3.2.1通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 区监督站发出书面通告.

节假日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出.

3.2.2通告内容 事件通告的内容按表4填写.

3.3事件报告 3.3.1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 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如果第30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 交.

3.3.2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表5填写.

下面给出表中各项的填 写说明.

(1)核设施名称; (2)报告编号由核设施代码、年和序号组成,其中“年”是指事 件发生的日历年,这里取最后两位数字,“序号”是指核设施发生的 事件的序号; (3)填写事件通告编号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某一事件的事件报 告与事件通告的对应关系; (4)事件名称应能反映事件的主要特征及出现异常的设备或 系统; (5)事件发生时间和结束时间:有些事件,如设计和施工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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