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 施工升降机、 吊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2 塔机主要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CONTENTS 目录 3 施工升降机主要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4 高处作业吊篮主要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1.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一、主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层次法律: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令) 第二层次法规: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JGJ189-2010《建筑起重机安全评估技术规程》、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 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GJ21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88《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196《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20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 架安全技术规范》、B33/1116-20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等.
GB/T5031《塔式起重机》、GB/T10054《施工升降 机》、GB19155《高处作业吊篮》 一、 基本要余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 全.
3、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评估,方可继续使用.
1.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4、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安 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5、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看装置.
6、租赁单位职责:(合格设备、技术档案) (1)5 出租的机械设备,应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
经产权登记.
出租时应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正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2)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 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7、安装单位职责:(编制方案、组织实施、建立安拆档案) (1)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方案及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安拆时间等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办理告知程序.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拆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