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型机械作业指导书
大型机械管理强制性规定 型机械设备评审、安装、使用、拆 除资料提供目录清单 大型机械进场、安装、使用验收 录 四 事故案例分析 五 机械设备管理配套应用
一、大型机械管理强制性规定
一、严禁租赁或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施工电梯(以设备拆除时间计 算); 2、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塔吊(已设备拆除时间计算); 3、安装高度超过60m的建筑,严禁使用QTZ50及以下塔吊; 4、安装高度超过30m的建筑,严禁使用物料提升机; 5、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 6、严禁购买、使用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 7、山东塔吊设备不得租赁,严禁使用; 8、严禁使用简易临时吊架、自制简易吊篮、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 类型脚手架)及其他自制起重机械.
二、设备超年限使用政策(仅限于塔机,施工电梯无放行政策): 由于市场原因,确实无法租赁到满足7年年限设备的,经项目经理申请,区域机械管理工程师核定,区域 副总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才可租赁使用.
因需要集团审批,项目至少提前7天上报,未经同意,项目不得私自 确定使用) QTZ63-100塔吊:使用年限延长至9年;QTZ125-250:使用年限延长至10年;QTZ250以上:使 用年限延长 至11年;(正常施工周期包含在使用年限内).
不得选用列入公司《不合格分供方名录(机械设备)》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