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2022年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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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费用 和工期索赔指引 目录 目录. 二工疫情防控的性质认定 (一)常态化管控情况下疫情性质的认定 (二)特殊情况下疫情性质认定 累过程中. (一)疫情防控措施费. .4 停工期I耳的工人工资. (三)承包人在疫情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 用 .8 (四)复工后人材机涨价的风险承担 .9 (二)工期顺延期间的确定. 13 L明确停工及复工(开工)日期 .13 3.关注各地发布的工期顺延相关政策. .15 F1. 16 四、索赔文件编制要点. .16 (二)工.. 17 1.延误事件的概述 .17 (三)共性问题 18 (三)应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疫情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21
二工疫情防控的性质认定 (一)常态化管控情况下疫情性质的认定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1号)》首次将新冠疫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各地均就疫情出 台相关政策文件,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 “《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就疫情爆发之前所签署的合同 可以参照不可抗力进行处理.

时至今日,疫情管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故对于2020年1月之后所 签署的合同,因签约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疫情常态化管控措施可能 对其合同履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故在认定该等合同的履约情况时,不应 再将一般疫情及防控政策视为不可抗力.

申言之,对不可抗力事变的预见以缔约时为基准,合同对价关系是以 缔约时当事人对于相关风险的合理预期为基础.

因此,对疫情的法律定性 首先应当关注合同签药时间.

此外,疫情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变,仍需以合同不存在具体约定 为前提.

“不可抗力条款”在不同的施工合同体系中,甚至不同的业主单 位,都可能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做狭义的限定.

例如,某些总承包合 司即明确将不可抗力限定于自然现象,一切社会事件(如罢工、司法扣押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均通过约定排除.

如果出现这类不可抗力条款, 原则上其效力会被司法机关尊重:即便是比照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下解读 此类条款,也不能当然的产
生与无此特约场合下一致的结论.

(二) 特殊情况下疫情性质认定 本次上海和吉林等地爆发的疫情,其扩散程度和政府对此采取的停工 停产、地区封控、交通管制等应急防控举措,已超出当前疫情背景下发承 包双方可预见的范围,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可抗力 的认定标准,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上海市及吉林省近期出台的相 关政策文件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如上海市住建委5月发布的《关于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下称 份自单,一集(.

《》, 新冠肺炎疫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规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 吉林省住建厅4月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 ”)中,第一条亦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 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 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上海市及吉林省的疫情有其特殊性,只有在规模 以及防控严厉程度等方面与该等地区本次疫情具备相近的情况,才能具有 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零星疫情及常态化管理因其可预见性并不符合 不可抗力的认定要件.

(三) 对满足何条件之后方可视为不可抗力的司法共识尚在积
累过程中 由于新冠肺炎始于2019年12月,但司法具有滞后属性,争议产生在 经济活动发生后.

争议往往在无法协商解决之后再诉请裁判,又经两审方 可形成生效法律文书:若无一定数量的裁判文书作为基础,也无法抽象归 纳出司法共识.

因此,就疫情影响之下的费用和工期索赔问题而言,司法 共识尚在形成过程中,本次指引更多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之下的理 解与适用,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和修正.

对不可抗力问题的判断只 能是大致的,也只能是具体的,并没有一成不变或可以直接适用的结论.

二、费用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不 可抗力的规定,结合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各地的防 疫政策,疫情索赔时,可主张的费用和损失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疫情防控措施费 关于疫情防控措施费,包括常态化措施费和疫情应急措施费,其中常 态化措施费一般指采取常规疫情防控措施的直接费用,如山东省住建厅在 《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下称“《山东省调整工 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 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条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 人员等费用.

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 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而常态化措施以外的疫情应急措施费,二 毅指因特定疫情事件出现,导致出现常态化措施之外的费用增加,应以据
实发生为原则.

就疫情防控措施费的承担,原则上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 定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

部分地区针对 疫情引发的停工损失发布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如《上海市疫情影响指导意 见》第四条规定“疫情应急措施费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此类指导意见不属于地方 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承包人无法直接依据此 类指导意见向发包人主张相关费用.

如果施工合同已将指导意见等其他政 策文件列入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则可依据此类文件主张权利,但如果未列 入合同,则建议承包人将此类文件作为政策依据,与发包人协商分担疫情 措施费.

“除指导意见性质的政策文件外,部分地区已明确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费的取费费率,以北京市住建委2022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配套现行计 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为例,其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率为1%(一般 计税方式),土建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率为0.57%(一般计税方 武):山东省住建厅在《山东省调整工程疫情费用通知》中规定疫情防控 措施费率为3.98%(一般计税方式),此类文件可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 进行协商的重要依据.

同时就疫情应急措施费,部分地区采用每人每天固定费用的方式进行 计取,如合肥市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 (开)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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