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建设定额站文件 新电定[2002]16号关于新疆地区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01年修订本)和费用 标准(2002年版)有关间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1:: 国家经贸委已公布实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电 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2001年修订本),中电联颁布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 修订本),新疆电力建设定额站结合本地区有关规定,下发了《新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 班费》(新电定[2002]14号文)、《2002年新疆电力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价及预算价格调整系 数》(新电定[2002]15号文),与此相配套,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当地劳保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之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劳社字 [2002]19号文规定:新疆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率为26%:依据《失业保险条列》 新疆地区失业保险费率为3%.
二.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仍执行自 治区计委印发《关于新疆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补充规定的批复》(计定额[1998]628 号)文规定取费.
三.乌鲁木齐地区人工单价、工资性津贴仍执行新电定[1998]356号文中的 规定.
四.材料费1.火电、送变电安装工程定额中的计价材料暂不作调整.
2.根据国电公司 定额站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建筑工程定额主要材料价格的通知》(电定造[2002]15号)文要求, 其价差,只计取税金.
各地州电力建设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可根据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计 算价差.
一.机械台班费暂调整如下:为了便捷概(预)算的编制,经我站测算,新疆地区电 力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调增系数如下:(一).变电所工程 110kv及以下220kv1 建筑工程9.35%9.81%2 安装工程8.91%9.53% (二).送电线路工程220kv及以下15.37%(三).火力发电机组125MW及以下 (%)200MW(%)300MW(%)1.建筑9.489.5411.792.安装(1)热力系统11.6911.76 14.53 (2)燃料供应系统12.97 12.59 13.76(3)除灰系统7.38 9.228.21 (4)水处理系统9.789.33 8.45(5)供水系统8.4310.1510.21(6)电气系统8.408.0510.06(7)热控系统5.744.624.87(8) 附属生产系统7.8910.0010.14以上各系数的计算基数为机械台班费用.
调增部分作为价差, 只计取税金.
按上述系数计算后,已含养路费、车船税取费部分的费用,不再另行单独计取.
二.关于单导线使用张力机架线套用《送电线路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修订本)有关子目, 调整如下:对应相同截面双分裂导线张力放、紧线子目,人工费乘以0.82系数、消耗材料费 乘以0.54系数、机械费乘以0.94系数.
三.新疆电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工程不在执 行范围之内.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新疆电力建设定额站反映.
附 设建筑工程定额主要材料价格”的通知(电定造[2002]15号)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电力,定额,标准,通知抄送:自治区经贸委电力处、中 电联定额站、新疆电力公司有关部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经济定额站:建设路5号 09912920553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1)39号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 单价标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随着全国各地用工问题日益突出,人工工资水平逐年 上涨,为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准确反映人工成本变化,经广泛调研和分析测算,现决定对 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标准予以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 遇有问题,请及时我站.
一、调整标准(一)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迪庆州、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执行统一的人工工日单 价调整标准,调增标准为:建筑工程14.23元/工日,安装工程15.20元/工日.
(二)北京市、上 海市、广东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工费调整标准见下表.
序号省、市、地区人 工工日单价调增标准(单位:元/工日)建筑工程安装工程1北京市21.8722.972上海市 二、调增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本次调整仅适用于以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预规为 基础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工程.
(二)人工费调整金额的计算: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计 算和汇总定额工日耗量,分别乘以对应工程的调增标准,合计后即为人工费调整总金额.
(三)人工费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直接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不作为措施费、间接费、利 润中各项取费的计费基数.
(四)输电线路工程人工费调整统一执行安装工程标准.
(五)原 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人工费调整规则和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颁布的年度人工费调整 系数仍继续执行.
三、其他说明(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审定的概算、已经完成峻工结算 的工程和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量均不作调整.
(二)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前已经核准开工, 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或尚未结算完成的工程量,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协商调整和确定人工费结算金额.
(三)西藏自治区、云南迪庆州的相关调整规则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010-63414456,15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