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编 中调建村工进出旺社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7]55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2017届)》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 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通用安 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TYA1-31-2015)《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 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 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届)》 (以下简称2017届计价依据),并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论证 和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现予发布,连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 实施.
一、2017届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 饰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 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 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 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 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编制说明.
二、2017届计价依据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 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15届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 格.
三、2017届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标准,是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 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 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峻工结算和衡量投 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2017届计价依据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凡2018 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2017届计价依据;
201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 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18年1月1日以后 完成的工作量应当执行2017届计价依据.
五、2017届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标准定额总站应对计入定额基价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进行 适时调查、测算调整:各盟市对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根据 本地区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查、测算并及时公布材料价 格信息.
六、2017届计价依据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 站负责解释.
总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 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 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 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油 漆、涂料、裱糊装饰工程,其他装饰工程,蒙元文化装饰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 章.
二、本定额以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 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并参考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 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
三、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 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四、关于定额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 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2.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 表示,其配合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砂浆、混薇土配合比定额》执行.
3.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 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 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综合用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 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螺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 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耀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 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