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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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照度标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3 第四章光源 .4 第五章照明灯具. ..5 第六章照明质量 ..5 第一节眩光限制 ..5 第二节光源颜色 ..7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8 第七章照明供电. ..8 第八章 照明节能 ..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 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3 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14 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 ..144 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 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 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 求,
工业全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其适用原则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 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其中应 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 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 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 和 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 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1~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晴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2
工业全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识别对象的 视觉作业 视觉作业特性 最小尺寸 分类 亮度 照度范围(Lx) d (mm) 级 对比 混合照明 般照明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甲 小 1500 2000 3000 I 大 1000 1500 2000 很精细作业 0.15<d≤0.3 甲 小 750 1000 15000 00 500 大 500 750 1000 150 300 精细作业 0.3<d≤0.6 川I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300 大 300 500 750 150 300 一般精细作业 甲 0.6<d≤1.0 IV 小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般作业 1.0<d≤2.0 V 150 200 300 50 75 100 较粗糙作业 2.05.0 VI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大件贮存 IX 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 X 30 50 75 第3.2.2条 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 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 不宜低于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 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

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 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 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3.2.8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维护系数 3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次/年)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 室,办公室,设计室 2 go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2 0.7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第四章光源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 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 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 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混光光源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 (%) (Ra) 色彩辨别效果 DDGNGX 40~60 DDGNG 60~8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KNGNG 50~80 60~70 DDGNG 30~60 60~80 KNGNGX 40~60 08~0L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GGYNGX 30~40 0L~09 ZJDNGX 40~60 70~80 DNA99 40~60 40~0 KNGNG 30~50 40~60 GGYNGX 40~60 40~60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 ZJDNG 30~40 40~50 注:①GGY 荧光高压汞灯:DDG- 1
工业全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钠灯;ZJI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一可以.

第五章照明灯具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 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概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

若采用开启式 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镀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 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照明质量 第一节眩光限制 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8 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面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 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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