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部分 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
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 条款号 大纲条款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4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6.2.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坡工 预验收.
存在同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查阅土建专业单位 报审表.
6.2.15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峻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施工单 工程质量验收统计表 位及时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峻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内容:已完成单 位工程验收 2.(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 3.2.2.4试运指挥部下设机构 签字:贵任人已签字 组织完成建 4.1.1 筑、安装施工 6各专业组 项目的验收 一般可在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和生产运行组下,分别设置锅炉、汽轮机、电 气、热控、化学、燃料、土建、消防、脱硫(硝)等专业组. 3.3.3.3(分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已按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 设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签证,技术资料齐金.
2查阅安装各专业单 3.4.2.2(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建筑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 位工程验收统计表 5“附录”部分 内容:已完成单 .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条件中一般应包含下列检查内容: 位工程验收 1建筑、安装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 签字:责任人已签字 1.(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 2.0.1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 手续;按本规程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机组即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 手续;. 组织完成机 3.5.1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时,应进行各项试运指标的统计汇总和填表,办理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 查阅移交生产交接书 4. 1.2 组满负荷试运 段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
内容:符合规程规定 验收工作 2.《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 签字:资任人已签字 11.3.1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入公用电网的发电工程移交时应缴的监理工作: 盖章:已盖章 2在启动验收委员会宣布机组满负荷试运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参加启动验收的 各方共同签署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移交生产 712
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 续表 条款号 大纲条款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整套启动试 1.(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1144-2012 运过程中发现 10.4.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试运过程中发现的设计、设备及安装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不符合项,由调试单位报试运指 查阅不符合项台账 4.1.3的不符合项处 挥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制造、施工等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方案.
内容:不符合项已闭 理完毕并验收 b)不符合项处理完毕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签证 环 签证 1.(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 3.2.3.2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费.
7组织或参加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 3.5.2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应召开启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工作情况 的汇报,以及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遗留缺陷的工作安排,作出启委会决议,办理移交生产 查阅移交生产造留问 移交生产遗 的签字手续(见表C.1). 题处理方案及实施计划 留的主要问题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内容二:遗留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签字:责任人已签字 4.1.4 已制订实施计 3.6.4环保设施应随机组试运网时投人,如未能随机组试运投人,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责 盖章:参建单位已盖 划并采取相应 任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和试运.
章 的措施 4.0.2在考核期内,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管理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各参见单位应按照 编审批时间:移交生 启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在生产单位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继续全面完成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 产前 项目和消缺,完善工作.
4.0.3.1全面考核设备、消除缺陷,完成施工及调试未完成的项目,完成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检 查提出的整改项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完成消防设 门备案.
查阅消防验收报告或 4. 1. 5 施规定项目的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19号 备案受理文件 验收 第三条. 验收单位: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 消防机构 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 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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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 续表 条款号 大纲条款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建设单位,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并接受抽查: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 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固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 审核,并在建设工程坡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摄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坡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完成消防设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 验收结论:验收合格 4.1.5 施规定项目的 件、出厂合格证; 或同意备案 验收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董章:公安机关消防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机构已盖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 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 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 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 防验收意见, 714.
第10部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普检查 续表 条款号 大纲条款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完成消防设 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4. 1.5 施规定项目的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 验收 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资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峻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一、验收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的原则.
(一)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峻工验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城的建设项目: 3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完成安全设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
查阅安全设施评估报 4. 1.6 施规定项目的 (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坡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 告 验收 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盖章:安评机构已盖 二、验收程序 章 (一)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坡工验收申请,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验收组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 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的结论意见(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验收组织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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