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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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 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 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 行工程预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峻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信的原 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标文件、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 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 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自改变.

第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工程款的数额、支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方式、时 限要求及金额支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 办法: (六)工程峻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费用;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 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范围和风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范围 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 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 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 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 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 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 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 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 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 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 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 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 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或按合同约定的议 或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 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 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 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 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 款同期支.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 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市或有关部门发 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 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款按合同约定,原则上预比例不 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 度工程计划逐年预.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一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 中分别约定预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天内预工程款,发包人不按 约定预,承包人应在预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之日起向承包人支应款的利 息(利率按同期行款利率计),并承担约责任.

(三)预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 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 工程款,不得以预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

即实行按月支进度款,峻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峻工的工程按照工程 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 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 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的依据.

发包 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 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的依据,双 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工程进度 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 的90%向承包人支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时间不支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 算应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行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款 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以及索事项,进行工程峻工结算.

(一)工程峻工结算方式 工程峻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峻工结算、单项工程峻工结算和建设 项目峻工总结算.

(二)工程峻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峻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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