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 [2008] 649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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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8649号2008年3月18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 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体系,促 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 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 造价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 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中的指导和 约束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 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 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主要包括水电、风 电和潮汐发电工程等.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必须贯 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遵 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可再生能源建设各有关方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 定额和造价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及 有关政策; (二)组织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体系及 工作计划; (三)批准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与编制办 法; (四)批准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指标、概算定额和 费用标准; (五)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有关工 作; (六)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五条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要求负 责监督和协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在本省(区、 市)的执行.

第六条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 总院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 建可再生能源(水电、风电、潮汐发电)定额站,主要负责下列 工作: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定额和造价管理的政策、 法规,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 细则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编制办 法; (三)组织编制、修订、管理和解释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 价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费用构成 及计算标准等; (四)收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 测算和发布工程价格指数和相关标准; (五)负责专业工程造价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建 立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服务; (六)协助监督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中定额和造价标准 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 理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应当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机构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在 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制订与修订以及管理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各 方意见.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定额 及费用标准的编制、修订,应当按照起草、送审、报批和颁发的 程序进行.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定额 及费用标准颁发后,应送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可再生 能源发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应当实行动态 管理,及时修订各类造价管理规定、专业定额及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和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收取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定额标准 的出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应当由国家正式出版单 位承担.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和验 收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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