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60 CCSP 4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468-2021 替代DB11/T468-2007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of towns and villages water supply projects 2021-12-28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468-2021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5水质管理.. 6水源与取水设施运行维护 7净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3 8消毒设备运行维护. 5 9泵站与电气设备运行维护 8 10输配水管网与计量设施运行维护 6 11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维护, 11 12安全生产 13 参考文献. 15
DB11/T 468-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468-2007《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与DB11/T468-2007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见5.3,2007年版的5.2): 细化了运行维护内容(见第7章,2007年版的7.2): d)将“消毒设备”更改为“消毒设备运行维护”,增加了常见的消毒设备运行维护,并细化了运 行维护内容(见第8章,2007年版的7.3): e)将“泵站”更改为“泵房及水泵机组”,并增加了水泵机组的运行维护内容(见9.2,2007 年版的7.5): f)增加了“调节构筑物”一节(见10.2); 9)将“仪器仪表”更改为“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并细化了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检定内容(见 10.3.2007年版的7.7): h)将“计算机监控系统”更改为“自动化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并增加了系统、控制柜、仪表、 视频安防系统的运行维护要求(见第11章,2007年版的7.8): i)删除了“突发事件处理”一章(见2007年版的第9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金霞、毛德发、乔光毅、孙迪、郭军、邬晓梅、王相成、宋卫坤、刘建国、 单军、张颖、贾燕南、李晓琴、刘满苍、曹建武、赵馨、马乐、唐丽、杜婷婷、高爽.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DB11/T468-2007《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468-2021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与取水设施、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泵房与电气设备、输配水 管网与计量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水质管理、安全生产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0工业用合成盐酸 GB/T1618工业氯酸钠 GB/T5461食用盐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8232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 GB28233次氯酸钠发生器卫生要求 GB28235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 GB28931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T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HG/T3250工业亚氯酸钠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4.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符合SL310设计和建设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4.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表1进行分类.
DB11/T 468-2021 表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类 工程类型 1型 Ⅱ型 ⅢI型 IV型 A 供水规模w (m"/d) w≥10000 10000>w≥5000 0001w≥100 w <100 4.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管护责任. 4.4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4.5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药剂、设备、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合格证. 4.6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量、水压应符合SL310的要求,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4.7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制水过程中污水排放应符合DB11/307的要求. 4.8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验、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卫生防护、档案管 理等规章制度和应急供水预案并严格执行. 4.9供水单位中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验和管网维护的人员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文件. 4.10供水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听取用水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供水服务 水平. 4.11供水单位应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节约用水知识宣传. 5水质管理 5.11~Ⅲ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单独或联合设立水质化验室并配备水质检测人员,不具备设立水质化验 室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5.21~Ⅲ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每日进行1次水质日常8项指标检测(包括pH、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如果存在耗氧量、氟化 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氮、氨氮等水质超标指标时,相应指标应进行日常检测. 5.3常规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测指标应包括GB5749中规定的水质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及存在超标风险指标. b)I~Ⅲ型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管网末梢水采样点数可按供 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每个工程至少应有1个). c)IV型及V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梢水每年至少进行2次水质常规指标检测,应为丰、枯水期各 1次,管网末梢水采样点数至少设1个. d)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宜每月检测管网末梢水微生物指标. 5.4当水源或水处理工艺改变时,应对水源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 5.5水源水质检测指标、频次和检测方法按照GB/T14848或GB3838的规定执行. 5.6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水质检测应符合GB/T5750的规定. 5.7水质检验记录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应按照档案规定及时归档. 原始检测记录与水质检测报告 至少保存5年. 5.8对地下水为水源的1~Ⅲ型集中供水工程的出厂水余氯/余二氧化氯、地表水为水源的I~Ⅲ型集 中供水工程的出厂水余氯/余二氧化氯、浑浊度水质检测指标,宜自动连续检测. 5.9水质检测结果的报送应符合GB5749和SL310的规定. 6水源与取水设施运行维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