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 160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 准 DB33/T2083-2017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 Code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pond 2017-12-29发布 2018-01-29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20832017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局、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玉杰、钱银芳、胡亮、王安明、苗海涛、郑敏生、吉顺文、何耀辉、曹红蕾、 麻勇进、于桓飞、张婷、吴金丽、王昂峰、邵红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083-2017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塘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设施、蓄放水管理、工程检查、维修养护、档案和信 息化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高坝山塘、屋顶山塘、作为饮用水源且日供水能力200t以上的山塘的 运行管理,其它山塘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L210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230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山塘pond 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0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0000㎡的蓄水 工程.
3. 2 山塘权人pondowner 行使山塘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3 物业化管理propertymanagement 山塘权人委托具有山塘运行管理能力的物业化管理单位开展工程日常遥查、维修养护、蓄放水 等日常管理工作.
4基本要求
DB33/T 2083-2017 4.1管理组织 4.1.1山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权证办理、注册登记、安全认定与评估、综合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
山塘运行管理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山塘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
4.1.2山塘权人应明确巡查管护、维修养护及蓄放水管理等岗位,并落实相应人员.
4.1.3各岗位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山塘管理方面的知识,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4.1.4巡查管护岗不得由该山塘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当山塘遭遇台风、(局 部)强降南、地震等工况时,应保障每座山塘有1名人员开展巡查工作.
4.1.5蓄放水管理岗、维修养护岗可由具有相应能力的遥查管护岗位人员兼任.
4.1.6山塘宜逐步推行物业化或集约化管理.
已实行物业化或集约化管理的山塘人员配备应符合 4.1.3、4.1. 4规定.
4.1.7山塘租赁、承包给其他个人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
4.1.8运行管护经费应能够满足山塘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的需要.
4.2管理范围 4.2.1山塘的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a)蓄水区: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下范围: b)坝体:坝体两端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10m的地带: c)溢洪道:溢洪道边墙向外侧水平延伸不少于3m的地带: d)背水坡脚:坝高不超过10m的,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m范围内地带:坝高超过10m 的,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4.2.2山塘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堆放物料、爆破、违规建设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 行为.
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开展论证并办理审批工作.
5管理设施 5.1防汛抢险道路 防汛抢险道路应能直达坝顶或背水坡脚,且能够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的要求.
5.2管理房 管理房应设在山塘管理范围内,且宜布置在两坝肩位置处.
管理房可结合启闭机房设置,结构应安 全可靠,面积宜不小于6㎡,内部宜通电并配备座椅、移动照明等简易设施.
5.3标识牌 5.3.1山塘坝体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建设及管理责任人、管理 范围等,管理范围边界位置宜设置界桩或隔离设施.
其中工程简介应明确工程名称、集雨面积、设计标 准、总容积、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坝型、坝高、建成(综合整治)时间等内容.
5.3.2工程蓄水区醒目位置应设置深水警示牌等.
5.3.3山塘坝顶、工作桥一般不宜通行机动车,确需兼做公路或临时道路的,应经技术论证,不得影 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并设置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
5.4观测设施 2
DB33/T 20832017 山塘应设置水位、溢流水深观测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水雨情遥测设施、工程安全监测设施 等.
6蓄放水管理 6.1山塘蓄放水应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服从上级防汛抗早指挥机构的调度要求.
6.2病害山塘应控制水位运行,危险山塘应放空山塘运行.
6.3山塘放水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放水前应对输水建筑物、启闭设施及进水口水面等进行检查,并做 好放水工作记录.
6.4土石坝山塘放水时宜控制水位下降速度每天不超过1.0m~1.5m.
当溢洪道发生泄洪时,应结合 实际需要开展预警工作.
7工程检查 7.1一般规定 7.1.1检查分类 工程检查分为日常遥查、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特别检查.
7.1.2检查范围和内容 7.1.2.1坝体:检查防浪墙、坝顶、坝坡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检 查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检查坝肩及坝脚排水沟有无浑浊水渗出.
7.1.2.2坝趾区: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7.1.2.3泄洪建筑物: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检查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 背水坡脚等.
7.1.2.4输水涵洞(管)或虹吸管:检查进、出口及管(洞)身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断裂、损 坏等情况:检查间门及启闭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操作是否灵活.
7.1.2.5近坝区水面:检查有无冒泡、涡和方向性流动等现象.
7.1.2.6管理设施:检查标识牌是否完整、清晰:检查防汛抢险道路、管理房、观测设施等是否正常: 记录山塘水位及溢洪道堰顶溢流水深(溢洪时).
7.1.2.7蓄水区及岸坡:检查蓄水区有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等现象;检查岸坡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 象.
7.1.2.8其它应该检查的内容.
7.1.3检查方法和工具 7.1.3.1工程检查主要采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 镜、望远镜等简单工具器材.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信息化设备开展检查.
7.1.3.2工程检查时应根据需要携带以下工具: a)记录工具:记录笔、记录本簿等: b)辅助工具:锤、钎、锄头、铁鳅、钢卷尺、放大镜、望远镜等: c)安全工具:通讯工具、照明工具: d)其它信息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