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省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 工程建设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9月
浙江省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建设方案 我省坡耕地面积552.92万亩,约占全省耕地的四分之一,自 然条件与平地大田有较大差距.
随着我省土地整理工作的深入推 进,对坡耕地进行了土地平整、生产道路配套等,自然条件有了 较大改善.
在此基础上,我省坡耕地农业发展规模也越来越大, 效益越发明显.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 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明确提出以利用冬闲田和低 丘缓坡、园地、山地等旱地为重点,大力发展旱粮生产.
坡耕地旱粮及经济作物生长需水较大田作物少,常规年份及 风调雨顺年份,可不需要灌溉,但遇到干旱年份或者需水期干旱, 必须进行补充灌溉,灌的是有收无收的关键水.
2013年,我省遭 遇极端干旱天气,全省200余万亩重旱减产面积集中在没有水利 设施的坡耕地区域.
由于坡耕地地形复杂,普通水利设施难以配 套建设,而对于适应性强、节水效率高的喷微灌工程较为适合.
因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意 见》(浙政办发【2015]3号)中明确提出实施“百万亩坡耕地雨水 集蓄喷微灌工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号),在各地建设方案的基础上, 2
提出全省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建设方案.
1指导思想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新时期“节 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认真贯彻落 实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大力开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 署,依据《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 [2015]3号)要求,大力开展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建设, 提高坡耕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2基本原则 2.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加强政府对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 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
加强部门合作, 整合各类资源,共同推进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作.
积极引导 农户、农业企业、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坡耕地雨水集 蓄喷微灌工程建设.
2.2综合施策、示范推广.
统筹抓好机耕路、土地平整、地力 提升、雨水集蓄喷微灌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坡耕地生严薄 弱环节.
优先建设基础条件好、见效快、群众欢迎、示范作用大 的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灌溉工程.
2.3技术创新、强化服务.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
效益,积极引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加强示 范培训和科研技术攻关,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的主导作 用,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科技研究与推广,加大面向农村的节水灌 溉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加快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2.4建管并重、良性运行.
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行坡耕地雨水集蓄利用喷微灌工程“两证一书”(产权证、使用 权证、管护责任书)制度,做到管护主体明确、权责清晰、机制 完善、经费落实、管养到位,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 长受益.
3建设目标与年度发展计划 到2020年,全省63个县(市、区)建成坡耕地雨水集蓄喷 微灌工程105.08万亩,各有关县(市、区)发展计划目标详见附 表.
4总体布局与建设内容 在坡耕地、旱地上新建的喷灌、微灌工程,主要集中在丘陵 盆地和山区,结合旱粮生产基地建设,通过修建集雨池、埋设管 道、配备喷微灌设施等途径,为发展坡耕地、旱地农业生产提供 用水保障.
建设内容包括:①蓄水池、塘坝(不含新建山塘)、小 型引水工程等水源工程;②喷微灌及管道系统,含动力系统和施 肥过滤设施的首部枢纽、管网及灌水器等;③田间配套设施,含
墙情监测系统、量水设施、管理房等管护设施、管护便道等.
对坡耕地灌溉而言,水源工程最为重要,若有水源条件的可 较容易的建设固定喷灌;而对缺乏水源且偏远的坡耕地,可以利 用两侧排水沟作为集雨场,按10亩、20亩不等的控制面积设置集 雨水池,蓄水以保障关键时期用水,配备柴油喷灌机具等,依照 旱作不同生长期的需水要求进行临时移动式喷灌即可.
有条件的 地方可发展光伏提水喷微灌系统.
5建设标准 (1)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50%.
(2)管道系统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95.
(3)灌溉水利用系数:喷灌不低于0.76;微喷灌不低于0.85; 滴灌不低于0.9;管道灌溉不低于0.8.
(4)管道、动力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
6建设管理 对于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坡耕地雨水集蓄喷微灌工程,积 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建设管理模式,由农户或生产经 营者自主建设,组织编制工程设计,县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审批后,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实施,完工后由县级永利部门会同财 政等有关部门,对照建设标准予以验收,并按照资金报账制兑现 财政补助资金.
或者,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