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 使用说明
一、说明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以 下简称本定额)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计算 标准.
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灌区及高效节水 灌溉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常规维修养护(以 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 核定,不包含管理组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农田水利 工程扩建、续建、改造、因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和抢险所 需的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在本定额之内.
2.本定额分总则,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 分区,自流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提水灌区工程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井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高 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共6章.
3.本定额根据灌区首部水源形式,将灌区具体划分 为自流灌区、提水灌区和井灌区.
当一个淮区存在多种 水源形式时,按主导水源形式进行灌区分类,高效节水 灌溉工程根据田间灌溉系统的形式,分为管道灌溉工 程、喷灌工程和微灌工程.
4.本定额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测算、 分配、使用和管理的依据.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不同灌
类型,逐项分别测算汇总编制维修养护经费预算.
县级 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由区域内各管 理单位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组成,并依本定额测算审核.
省级区城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是在县 级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累 加得到的.
使用本定额时,应严格按总则规定的有关原 则、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执行.
5.本定额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综合定 额.
即自流灌区、提水灌区、井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工 程维修养护经费按其灌激面积综合计算,包含农田水利 工程中的小(2)型水库工程(10万m≤V<100万 m²)、塘坝工程(0.05万m²≤V<10万m²)、窖池 (蓄水池)工程(10m≤V<500m²)、机井工程、设计 流量小于1m²/s的农田渠系工程、设计流量小于1m²/s 的农田排水工程以及管道灌溉工程、喷工程和微灌工 程的年均维修养护经费,上述单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 再进行单项计算. 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水闸工程、系站工程、小(1) 型及以上水库工程、滚水坝工程、设计流量不小于 1m/s的骨干渠道及建筑物工程、设计流量不小于 1m/s的骨干排水及建筑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按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2004年,水利 24 部、财政部)的规定,另行测算其维修养护经费. 6.本定额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长 江中下游地区、华南沿海地区、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等 6个分区,以黄淮海地区为计算基准,考虑各地地形、 气候、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农田水利工程结构形式等因 素,对不同类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经 费,分地区设置了调整系数. 7.本定额将灌区工程维修养护按灌溉面积划分了不 同等级,不同维修养护等级的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 依据灌区规模选取相应的分级定额标准. 8.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要说明自流灌区、提 水灌区、井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的主要施 工过程及主要工序,次要施工过程及工序和必要的辅助 工作,虽未逐项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25 二、定额的使用方法 本定额依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编 制. 使用本定额时,按照下列程序计算小型农田水利工 程维修养护经费. 1.统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 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按本定额规定的灌区和高效节 水灌溉工程类型,分别统计不同维修养护等级(本定额 表3.4.1、表4.4.1、表5.4.1)的自流灌区、提水灌 区、井灌区面积和管道灌溉工程、喷灌工程、微工程 面积. 自流灌区、提水灌区、井灌区面积中包含管道 涨工程、喷灌工程、微灌工程面积的,其维修养护等级 按包含管道灌溉工程、喷灌工程、微灌工程面积的规模 确定,但计算其维修养护年均经费时,应按扣除管道灌 减工程、喷灌工程、微灌工程面积后的面积计算,县级 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可参照附表1统计. 2.计算不同维修养护等级的自流灌区、提水灌区、 井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年均经费 (1)查本定额表3.4.3、表4.4.3、表5.4.3、表 6.1.5、表6.2.4、表6.3.4,分别得到不同维修养护等 级的自流灌区、提水灌区、井灌区和管道灌溉工程、喷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