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条文说明 1总则 1.0.3在农田灌溉实施的管护工作中,应认真贯彻“经常养护,及 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1.0.4本规程对农田灌溉设施维修的定义与已颁布的《上海市农田 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定额》是一致的.
本规程将维修情况分为故障维修 与定期维修二类,其中,故障维修是指针对设施运行期间发现的缺陷 和问题而进行的及时性修复或改善,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类似于 应急抢修: 定期维修是指根据灌溉设施使用特点,在非灌溉期进行的全面检 查、养护和修理.
在定期维修时,应根据建筑物、设备运行中存在的 问题进行修理,没有发现问题的也应按照设计或产品规定的使用时间 进行例行检查和养护.
至于有的区将设施维修分为大、中、小修三类, 主要是按修复的规模、费用及其对结构正常使用的影响而作的一种规 定.
目前灌溉设施、设备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已不能满足 32
使用要求或虽未达到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确已不能正常使用,需 要翻建或更新时,一般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履 行相关报批手续.
1.0.5在集体土地上,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涨设施,其管 理的责任主体是灌激设施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如由企业或个人作为 管理责任主体,应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政府批准.
国营农场的农田灌溉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农场管委会.
1.0.6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是 今后发展的方向,但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 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但委托前应健全相关手续,明确 维护责任和应达到的标准,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监督检查和考核机 制.
2检查 鉴于本市农田灌藏实施的规模相对较小,建筑物多属于V等5级, 故本规程没有对建筑物的监测进行规定,如实际情况需要监测的,可 由各区主管部门会同工程设计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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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筑物 2.1.2巡查主要以目测为主,辅以耳听、手摸及简单工具进行观测 和察看,虽然方法简单,但可及时发现一些事故苗头,故必须予以充 分重视.
2.2设备 2.2.1本规程的低压设备与控制柜(箱)包括:低压架空输电线、 直埋或沟敷低压电续、低压进线柜、配电柜、配电箱以及电动机或其 他电气设备控制柜、控制箱等低压电气设备.
柜、箱内的低压配电器 件、低压控制器件的检查、养护和维修应由持证低压电工完成.
2.2.3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2经调研,本市灌源泵站一般采用低压供电,故没有将高压设 备的检查内容列入本规程.
当灌溉泵站(包括灌排两用泵站)采用高 压供电时,其检查工作应由持证高压电工负责,维修养护工作宜委托 当地供电部门完成.
2.2.7闸门、启闭机、拦污栅、闵门以及量水设备的检查内容: 8本条文中所指的量水设备包括明渠上的量水堰和装在管道上 的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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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护 3.1泵站 3.1.1水工建筑物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由于小型灌减泵进水管的悬空高度一般在400mm左右,如不 及时清淤,将影响水泵进水.
3.1.2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尺更新时应校核基准值,如建筑物发生明显沉降,应及时调整 水尺.
3.1.3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识牌的型式、内容可根据市水利管理处出台的《关于开展 农田排涝设施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3.2渠沟、管道及田间设施 3.2.1渠沟的养护(维修)范围应覆盖整个渠沟,即包括渠沟内部, 和外部至渠沟的外坡脚线.
对全挖方排水沟,应至沟口线外侧1n范 围.
3.2.3目前本市部分粮田和设施菜田埋设了专用塑料多孔吸水管,
以达到降低地下水水位目的,部分较大的田块还配有集水管、检查井、 出口控制建筑物等设施,对这类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尚无成熟的经 验,因此,本规程仅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3.2.4田间进排水设施包括:田间进水口、排水口以及渠沟如何退 水口, 3.2.5本规程中的田间机耕道路是指灌区内部供农业机械行走的道 路,一般宽度≤2.5m.
3.4喷微灌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用于喷、微灌系统的首部设备更新速度很 快,由于各类设施、设备的制造工艺不同,因此,其维护要求也各不 相同,本规程仅针对本市目前常用的首部设备维修养护工作提出了要 求,在实施时,应按照实际安装的设备,参照设备生产厂的相关要求 完成.
3.4.6由于灌水器的品种较多,本规程仅针对常用的喷头、微喷头 及滴灌灌水器的维修养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在实施时,应按照实际安 装的设备,参照设备生产厂的相关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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