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23]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 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印发给你们,自 2023年3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1日甘 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甘政 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是指导我省各行业开展 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广泛应用于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 -1-
划用水、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创建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 价等各项管水控水的新量化标尺.
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加强节水监督检查,完善用节水统计制度,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定期开展取用水考核与用水审计.
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定 额,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及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节水 技术改造力度,实现科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 (2023版)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5) 第二部分发布定额 (8) 1.甘肃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8) 2.甘肃省畜禽养殖业用水定额 (30) 3.甘肃省鱼塘补水用水定额 (30) 4.甘肃省工业用水定额 (30) 5.甘肃省建筑业用水定额. (47) 6.甘肃省服务业用水定额 (47) 7.甘肃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50) 8.甘肃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50) 第三部分附录 (51)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甘肃省开展用水总量配置、节水管理、取水许 可审批与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工作, 也用于指导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制定和修订.
文件中未涉及的行业 和产品,其用水定额可参照相近行业、产品的定额.
二、术语和定义 1.用水量 用水户的取永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 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市场购得的水产品等, 不包括董复利用水量.
农业用水包含斗口(或并口)以下输水损 失.
工业用水量指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 生产用水(包括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生活办公用水、食堂用水等) 以及附属生产用水(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改、科研用永等)等水 量,不包括供给外部的水量.
取自供水工程的工业和生活用水不 包含供水工程的输水损失.
2.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3.农业用水定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