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财教[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 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 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 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 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 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 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
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 工程.
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 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 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 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 目库管理.
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 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
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 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二)保护工程支出.
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 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
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
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 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 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
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 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 等.
(五)其他支出.
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 (三)审批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 (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指导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
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组织项目峻工验收.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 (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 审和报送工作: () (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 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 (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 (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 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 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标准 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政府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 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 知书,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 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
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 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初步 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通过初 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的项 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二十条实施项目库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划、共同建设, 并按照下列原则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