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 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 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 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 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 一1一
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 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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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保护 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 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 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 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 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第三章技术方案及经费申报审批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 -3-
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 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 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 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 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 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 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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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 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 督.
技术方案评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再次 评估,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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