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2010年7月6日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并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是指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由文化遗产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文物 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 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
第五条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式三份)由组织编 制机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相关要 求,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于初审同意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在3月31日前将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及初审意见、当地民众和利益相关方支持申 报的情况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
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当由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报国家文物局.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
第九条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受托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实施保护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提出推荐申 报的建议.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依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对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申报文件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由相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
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项目,其中文化遗产部分的审核管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