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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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 文物保函(2013)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世界文化遗产中报工作,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中报工作规程(试 行》,明确了中报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开展的工作,以及中报程 序等.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13年8月28日 世界文化遗产中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管理规定》,参照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世界 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资源手册一一世界遗产中报准备》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已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中报列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中报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 责、各司其职、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专业单位、 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当在中报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世界文化遗产中报项目所在地地 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地方政府")是中报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申报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理念,以加强保护为最终目标,以揭示和宣传文化遗产的突出善遍价值 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力求发挥文化遗产在提升人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
作用.

世界文化遗产中报涉及遗产地环境建设与居民生活.

既要以中报工作为契机,善于解决遗产保护与环 境协调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使中报同时变为环境和谐、家园美化的过程:又要立足国情,尊重合理 的历史沿革,准确解读并把握国际理念、规则和应用尺度,俭节的,量力而行,避免著华之风、过度拆 迁和利益相关者纷争.

第五条围绕申报开展的保护、展示、监测和环境整治等工作,应在深入开展中报项目的突出普遍价值、 真实性、完整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最小干预,因地制宜,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展示利用的可持续性.

遗址保护与展示,一般不支持、不提倡复建历史上已毁损无存的文物 古迹.

如确有必要,需经充分论证和依法报批.

第六条申报工作应当建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沟通渠道,鼓励遗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 动,确保当地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中报工作达成社会共识.

宣传教育应 注重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保护管理、环境谐调和可持续发展,并遵守相关国际规则.

第二章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项目审核、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并承担相应的 涉外沟通工作责任.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报工作的项目审核和指导监督,督促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中 报工作实施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第九条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中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工作推进,组建申报专门 机构,制定相关地方规章,协调利益相关者,保证中报工作有序开展.

中报项目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做好相关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工作.

第十条所在地地方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履行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世 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从业经历的专业单位,承担中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编制、补充和修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受所在地地方政府委托负责编制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的专业单位,应根据委托协议(合 同),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编制任务,并根据中报工作的阶段性进展,特别是相关国际组织的要求,完成 申报文本、保护管理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

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受委托的专业单位可在委托协议(合同)中,在满足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 规定双方责任、义务、工作完成时限及费用支付方式.

协议(合同)双方可在出现国际咨询机构和世界遗 产委员会对中报项目的评估或审议结论为”登录”、“补报”、“重报"和"不予登录“等不同情况时,的定各自相 应的职责、义务和费用.

第十二条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
南》等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中报项目专业评估工作.

中报项目评估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题 机产生.

专家遗选应坚持回避原则,参与每个项目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受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中的专 家依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开展中报咨询工作,供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决 策参考.

第三章申报准备和条件 第十四条鼓励和提倡有申报潜力和申报意向的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可以包括 国内外咨询、研讨活动:充分的社会动员协调,与相关部门、机构、社团组织和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立 法和规划前期工作:经费筹措:人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具备以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中报中请文件.

如 有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所列情况,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或其组成要素被公布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完成"四有“工作(划定必要 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并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开展文化遗产基础研究、价值研究和比较分析,提炼出具有说服力的突出善逾价值,包括中 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适用标准、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的保护管理体系等.

第十八条划定申报世界遗产所必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

遗产区应当包含体现突出普遍价值的组成 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群)、遗址、历史街区等人文要素,以及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自然要素:缓冲区 应当包括与遗产紧密相关的环境,为遗产区保护提供保障,并向非遗产区协调过渡.

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划 定应关注到特有的景观特征和传统内涵.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因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 管理的要求,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依法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和规章.

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编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明确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阐释 展示、旅游开发压力应对、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利益相关者协调等规划内容,并已经相关地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额布实施.

第二十条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配备到位,并且拥有一定数量的文 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能够保持机构良性运转.

第二十一条文化遗产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遗产保护、中遗额导和工作机制,并设立必要的办事 机构.

第二十二条开展必要的文化遗产专题研究、考古调查发掘、勘察测绘等基础工作,对遗产的发展脉络、 价值特征和文化内涵有较全面、系统和清晰的了解:相关研究和考古等成果已经发表或出版.

第二十三条除有可能同时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之外,一般中报 项目均应已排除文化遗产本体明显的安全隐患,近期无需开展大规模修工作.

制定遗产风险防范和灾害防护的有效措施和相关规划,能够有效应对遗产面临的各种威胁.

近三年内,拟中报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未发生损毁遗产本体、破环遗产风貌和环境景观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设立完备的遗产监测体系、数据库和有效反应机制.

第二十五条有基本准确、全面、恰当、生动的闸释与展示体系和设施,能够有针对性地阐释遗产特征、 价值、保护现状和历史沿革等:合理设定游客承载量,并制订相应的游客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近三年内,拟中报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未新增明显影响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和环境景 观的不协调建(构)筑物:原有不协调建(构)筑物已经拆除或得到有效整治:相关规划中无新建不协调 建(构)筑物的计划 第二十七条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报、规划编制、保护管理、展示服务、环境整治等工作中,进行必要 性和可行性论证,全面评估历史发展沿革,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周密测算和评判拟采取措施可能对地 方政治、经济、社会等产生的影响,以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中报项目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相关项目 实施前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如果属于活态遗产类型的申报项目,应有确保遗产可持续保护和利用,并能保持其原有主 要特征、功能、传统与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报项目,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建立省际联 合中报协商工作机制,并确定牵头单位.

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 人民政府建立联合中报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疆界、国家统一等方面重大问题的中报项目,须由相关省级人 民政府会商国家相关部门,并征求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必要时可由国家文物局协助与国家相关部门进 行会商.

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的以下申报材料: 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对中报项目的支持意见: 按照《操作指南》规范要求编制的中报文本及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专项法规、规章及额布实施文件: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所在地地方政府额布实施文件: 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说明: 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疆界、国家统一等方面重大问题的中报项目会商相关部门文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纸质件、电子件各一式三份.

第三十二条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咨询机构,在收到国家文物局转来的相关中报材料 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规程确定的申报条件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告国家文 物局.

第三十三条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咨询机构的审核意见,确定待考察评估项目,并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 构,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按照《操作指南》及本规程要求,对待考察评估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书面评估.

现场考察应重点考察中报项目的保护管理情况,书面评估应重点对中报项目 是否具备突出普遍价值进行评估.

专业咨询机构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书面评估意见,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进 行集体评审,形成第三年度中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并对中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专业 咨询机构于当年5月31日前将中报项目初审意见和相关修改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国家文物局.

第三十四条国家文物局于当年6月15日前,对专业咨询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形成第三年 度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中报项目的终审意见.

并将终审意见及中报工作建议函告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 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申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接受国家文物局对申报项目的终审意见和工作建议后, 应正式提出中报中请,并由国家文物局函商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物局终审意见和工作建议,组织修改完善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 规划,经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8月15日前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国家文物局于当年9月30日前商请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将申报文本提交世 界遗产中心初审.

第三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在收到世界遗产中心对申报文本的初审意见后,立即通知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 门,请其指导、督促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相关专业单位,根据世界遗产中心初审意见对中报文本进行必要 的修改完善及英文文本核校工作.

第三十九条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中英文申报文本终稿(包括保 护管理规划、地图、光盘、幻灯片等资料)报送国家文物局,并须附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意见和3名以 上专家对中报文本英文终稿审校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条国家文物局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文本中、英文终稿送达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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