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6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 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 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 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 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 2
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 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 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 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 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 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 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 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 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 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 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 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 3
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 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 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 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 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 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 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 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意见.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业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检查组现场填写《文物保护工程检查 表》、《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并由检查组 成员签名.
(六)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并由业 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检 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 工程情况等内容,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第七条工程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 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