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 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 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 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 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 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 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 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揭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 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 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 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 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 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
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
标志牌最 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 宜的尺度.
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 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
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 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第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 标志.
第十二条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第四章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 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 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
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 况.
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
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
第十五条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
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 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
4.保存现状.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第二部分 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 要维修的实测、设计、峻工图.
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 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
对其余有关图纸 可做目录索引.
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
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 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
对 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
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第三部分 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
电影片规格为35毫米,录像带规格为VHS,磁盘规格为5.25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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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副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 件、布告、通知等.
(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
(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间题.
第十七条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等.
(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
(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
记录档案的主卷 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
保存记录档案必 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记录档案的装顿: 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 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余档 案资料的装顿规格.
第二十条要及时把有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发现、新成果或原记录档案需 要变史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并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上报,以保证各记录档案完整与一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