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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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0月
目录 二、开放条件 三、功能类型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五、日常管理和维护 附件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附件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20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 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 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 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 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 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 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 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数励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 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 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 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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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数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 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 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 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 项工作,履行文物目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 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 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 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 告,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 物价值,或造成恶务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 金.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 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 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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