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局文件 苏文物保[2018]210号 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文化遗产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 县文广新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行))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 江苏省文物局 2018年7月27 日 江苏省文物局文物综合处 2018年7月27日印发
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政发[2018]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 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为地方各级文物部 门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不可移动文物认 定导则(试行)》,并经2018年6月19日第18次局党组会议 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试行期三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7日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 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 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 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 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 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 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 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 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 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 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 聚落址、城址、官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 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2一
(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 分布范围; (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 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 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 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 (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 移动文物.
第七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建筑,包括城垣城楼、官殿府 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 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圈园林、桥涵 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类型.
作为认定对象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宗教建筑、工 业建筑及附属物、名人旧居、传统民居、金融商贸建筑、中华 老字号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