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点击次数:1024 发布日期:2013-3-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规划适用于确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的大遗 址.
规划必须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是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规划应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充分、准确阐释遗址的价值,评估 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确定遗址公园的定位、建设目标、内容等.
第四条规划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与地方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规划编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类)甲级资质单 位,或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等相关甲级资质单位,与在该 遗址从事过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规划说明 第七条规划说明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规划的原则、目标和思路,对 各项规划内容进行阐述,文字表达应准确、清晰、科学、规范,并与规划图纸保持 一致.
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 概述: (二)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 (三) 总体设计: (四) 专项规划: (五) 节点设计: (六) 投资估算.
第八条概述内容包括: (一)遗址概况:应包括遗址名称、位置、时代、性质、范围、遗存构成 和历史沿革等: (二) 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技术标准和规范、考古与科研成果以及相关规划等: (三) 规划范围:应说明规划范围和面积、遗址公园范围和面积: (四) 规划目标:应明确遗址公园定位及建设目标: (五) 规划原则:应围绕规划目标,从考古、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 不同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九条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明确遗址的价值与价值载体,评估价值载体的保存、保 护状况及利用条件,以及遗址公园范围内其他文物资源条件.
(二) 区位条件:评估遗址公园与所在区域的城乡区位关系、外部交通条 件等情况.
(三)社会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人文资源条件、 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管理等情况.
(四)环境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处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 貌、场地内建设现状、基础设施条件与公共卫生条件等.
(五)考古和科研条件:评估考古工作历史、现状、研究成果,以及现有 考古工作计划和遗址公园建设之间的关系.
(六)管理条件:评估遗址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相关保护与 管理设施建设、开放展示与游客服务等情况.
(七)相关规划分析:分析遗址公园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关系,分析遗 址公园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涉及遗址公园规划范围的建设、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总体设计内容包括: (一)阐释与展示体系规划 包括闸释与展示策划、阐释与展示结构等内容.
1.闸释与展示策划:应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已有展示原则和内容的基础上,根
据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构建价值阐释框架,确定阐释与展示的对象、定位、主题、 内容、方法等.
2.阐释与展示结构:应根据阐释与展示策划,构建展示空间关系,包括展示 分区、展示流线、重要节点等.
(二)遗址公园总体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设施分布等内容.
1.功能分区:一般应包括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并可酌情细 化.
规划区域内具有重要自然、人文社会资源的,可划定专门的相关资源展示区.
相关资源展示区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划保护要求,并与遗址展示区相协调.
其中: 1)遗址展示区:是以遗址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仅限于空间位置、形制和 内涵基本明确的遗迹分布区域.
2)管理服务区:是集中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等设施为主的区域,一般应 置于遗址保护范围之外.
3)预留区:是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区域.
预留区内以原状 保护为主,不得开展干扰遗址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
2.交通组织: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根据阐释与展示结构,合理体现遗址整 体布局并组织交通系统,保证遗址展示区的可达性和遗址公园服务质量.
应严格控 制遗址公园内入口、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规模,妥善处理新建路网与遗址的关系.
遗址公园内道路不宜过宽,铺装材质应慎用柏油等现代材料,避免过于现代化和人 工化.
1)应进行出入口设计,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及出入口内外集散广 场与停车场的位置、布局与规模要求.
2)路网设计应优先考虑遗址布局和道路体系,并根据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 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路线、分类分级、交通设施配备,明确道路形制与铺装 特色等.
3)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
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 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3.设施分布:应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设施数量和规模,淡 化设计,确保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应落实策划阶段所需展陈、
标识、管理设施,并结合游客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数 量、规模与位置.
1)展陈设施:可包括现场保护展示设施、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 等.
应根据实际保护展示需求及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合理选择展示方式并设置展示 建构筑物等展示设施:设施建筑风格应简洁,与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要 节点的展示方式应因地制宜: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遗迹现场展示等 建构筑物应严格控制体量,根据功能需求科学测算具体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2)标识设施:包括标识牌、解说牌等.
应根据相关规划中的阐释与展示体系 要求,配合展示方式组织与展陈设施设置,明确标识系统的阐释内容、标识位置、 方式与样式等.
标识样式应具有可辨识性,并与环境相协调.
3)管理设施:可包括遗址公园管理中心、管理用房、安全防护设施等.
管理 设施应结合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等展陈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严格控制设 施数量和规模.
应根据遗址公园管理需要,合理确定管理设施的功能、位置、体量、 建筑风格等.
4)公共服务设施:可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商亭、厕所、观景亭、停车场、换 乘点、垃圾桶、座椅等.
应根据游客容量、遗址公园建设规模和服务需求,以满足 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与规模等.
(三)总体景观控制 包括景观空间布局、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公共环境塑造等.
1、景观空间布局:应从总体上把握、提炼符合遗址演变规律的景观特征, 以及遗址周边自然资源特色,防止过度人工化,并区别于一般城市公园.
应按照遗 迹的分布特征规划遗址公园整体空间架构.
2、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应提出建构筑物的风格、体量、规模、立面及建筑 语汇等控制要求.
3、公共环境塑造:应提出必要的环境设施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以及遗 址公园整体氛围、游客秩序、园内各类经营行为的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根据公园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专项规划内容,可包括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 管理运营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竖向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内容应遵循
文物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相关 专业法规、标准及规范.
(一)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 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应以遗址公园为主要工作区域,明确遗址公园规划范围 内的考古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课题等.
(二)管理运营规划 包括遗址公园管理架构、遗址公园运营模式、宣传教育计划.
1、遗址公园管理架构:应在与遗址公园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的基 础上,制定遗址公园运营管理的目标、战略和架构,明确遗址公园管理机构的设置、 人员、制度等构想.
2、遗址公园运营模式:应明确运营主体和运营机制,进行游客与市场分析,对 遗址公园建设、运营维护资金来源与回报(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提出保障建议.
3、宣传培训计划:应明确宣传教育的目标、资源、主题等:制定工作人员的专 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三)基础设施规划 如遗址公园范围较大、建设情况复杂并对原有基础设施管网改造较多,应根据 实际情况补充道路建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专项规划应符 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尽量减少基础设施改造对遗 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基础设施管线应避开考古遗迹,主要设施应避免影响景 观.
(四)竖向规划 应根据遗址理藏深度、遗址保护要求、遗址公园场地自然状况、建设特点和使 用需求等,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的情况下,标明场地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 坡向等,测算土方平衡等.
(五)综合防灾规划 遗址安全防范情况复杂的,应根据实际灾害因素制定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洪、 防震、防火、防盗、防雷规划等.
并根据主要灾害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合理确定灾 害防治和避险的标准,提出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节点设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