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文〔2018〕17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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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文2018)1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 版广电局: 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 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11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国家 文物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 简称《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 托和物质载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 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 指导意见》,强调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 中保护.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文物 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防护能力.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 2022年)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完善 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 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 文物保护的主要资金渠道,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结合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的执行情况等,在认真研究、广泛听 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修订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加强文物工作的 部署,充分体现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物保护活 动规律,注重突出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领域,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倾斜,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 推动我国文物保护利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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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7章40条,主要包括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分配办法、申报与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具体内容和流程.

与116号文相比,主要变化内容 包括: (一)调整支持范围.

《办法》修订前,区分文物保护单位级次,中央财政主要通过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专项资金统筹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和 “两会”代表委员所提建议,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调整到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文物保护资金在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统筹安排,并对部分具体支出内容进 行了规范,推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优化分配方式.

根据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的要求,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 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并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技 术方案的责任.

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预算管理的新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 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部分.

其中,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党中 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 部门.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下达,补助金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 申请情况等核定.

一般项目补助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再由省级财政 细化到文物保护项目,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中 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30%、绩效因素30%计算补助数额.

在具体因素选取上, 基本因素主要体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和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业务因素主要体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文 物安全和预防性保护指标:绩效因素主要体现为专项资金执行率、项目质量和项目完成率.

(三)完善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 评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审,并对一般项目进行指导监督.

具体项目预 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 相关技术标准开展.

《办法》调整规范了年度决算和财务验收的程序,要求项目实施单位 3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 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对于单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和内部工作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要求予以追责.

同时,对资金申报下达程序、时间节点、实施期 限等条款进行了规范.

(四)强化绩效导向.

《办法》突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将绩效情况作为一 般项目资金的测算因素,推动基层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 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有效.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 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 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 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 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 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 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 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体 系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 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 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 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三)考古.

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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