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 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 如下: 一、立项申报和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 出具批复意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 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
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 以说明.
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 (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 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惠进行风险评估: (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 段和防护措施.
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 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 (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 (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 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方案核准 (一)设计方案编制.
批复同意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由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际面临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合理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 案编制要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础.
安防、消防、防雷设计方案 应分别编制.
设计方案应包括:1.立项批复文件副本:2.设计委托书:3.设计任务书:4.现 场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5.设计说明:6.设计图纸:7.主要设备材料清单:8.工程概算书: 9.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者认证证书:10.人员培训细则、售后服务承诺和工程验收细则: 1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12.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设计方案申报、评审与核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立项批复中 明确需由国家文物局核准的,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核准.
设计方案擅自扩大经批 复同意的立项报告中确定的防护范围和防护要求,过度设防,虚报工程预算的,国家文物局 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核准设计方案前,应将受理核准的设计方案送交文 物安全防护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咨询评估机构对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后,应出具通过 或者不通过的评审结论,提出明确的修改完善意见,并提供评审意见书.
未通过评审的设计 方案不得核准,应修改完善后送交咨询评估机构再次组织评审.
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咨询评估
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确定并公告.
评审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保障.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核准同意的设计方案,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保护机构 按照工程内容,依据相应主管部门规定履行程序.
(三)设计方案备案.
设计方案经核准同意,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应根据相关意见形 成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备案文本中有修改完 善内容的,应附详细说明.
三、工程实施与验收 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 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核准、审批和备案程序.
工程实施要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 影响或者破坏.
工程实施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中, 应加强设计、施工、调试等环节的衔接协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审计,确保工程 质量.
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 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 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 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
对于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或者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 国家文物局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
五、工程监管与检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由负责文物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处(科、室)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 护工程的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和竣工 检查.
施工和峻工检查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
对在施工和峻工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完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 全防护工程不得峻工,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涉及违法、 违规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破坏文物本体或者对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未严格履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程序的: (三)未按照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内容或者擅自更 换设计方案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 (四)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施工和峻工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工程决算与概预算存在较大出入的: (七)工程实施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条件,或者资质要求和条件存在问题的: (八)其他不得峻工的情形.
自印发之日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内 容执行:此前国家文物局已受理申报的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仍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和核 准.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