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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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 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 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 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 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 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 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 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 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 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 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 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 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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