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于2003年在津巴布韦通过) 导言与定义 从最开始的岩画等形式发展到今天的壁画,壁画已成为贯穿历史的人类创造的文化表现形式.
它们的变质、无意或有意破坏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中重要部分的损失.
《威尼斯宪章》(1964) 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提供了总原则.
介绍综合保护理念的《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和 处理文化多样性问题的《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都扩充了这些原则.
考虑到这些和其他 相关贡献,例如《国际博物馆协会保存维护委员会道德原则》(1984)、《帕维亚文件》(1997) 和《欧洲保护师与修复师组织联合会专业指南》(1997)等,本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壁画 保护、保存和保护修复的详细原则.
因此,本文件反映了基本的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和实践, 并未考虑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特殊间题,可在必要时针对地区或国家补充提供进一步建议.
壁画的丰富性建立在文化表现和关学成就多样性,以及从古至今所使用的材料和技术的多样 性基础上.
以下条例是关于在无机支撑体上创作的壁画,例如石膏、砖、粘土和石头:不包 括有机支撑体上创作的壁画,例如木头、纸张和帆布.
很多历史建筑的合成材料是在本文件 之外需要特殊考虑的.
具有历史、关学和技术价值的建筑表面及其最后完工的表层必须作为 历史古迹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加以考虑.
壁画是古迹遗址的一个主要部分,应进行原址保存.
影响壁画的很多问题都与建筑或构件的 恶劣环境、不恰当使用、缺乏维护、频繁修补和更改有关.
另外,频繁修复、不必要的暴露, 以及不适当的方法和材料的使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不合规格和不适当的实践工作和 专业资质已经导致了令人遗的结果.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关于正确保护修复壁画原则的 文件.
第一条保护方针 保护文化和宗教壁画的一个必要途径是列出包括壁画在内的古迹遗址的详细清单,即便它们 已模糊不清.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必须禁止壁画及其环境的破坏、退化或更改.
立法不应仅为 壁画保护作准备,而且还为研究、专业处理和监测提供可用资源,并为社会对其有形和无形 价值的肯定作准备.
如果需要干预,应在具备全面知识和相关机构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干预行动.
任何违反此类规 定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规定也应考虑到新发现及其未确定正式保护方案的保存.
影 响壁画的地区、城市或建筑发展项目,例如道路和水坝建设、建筑物改建等,如果没有初始 影响评估研究和为其安全提供补救措施,则不应开展.
在不违背真实性的条件下,必须在不同机构的合作中做出特别努力,以适应并尊重宗教壁画 的祭礼功能.
第二条调查 保护项目应从实质性的学术调查开始.
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多地找出结构构造及其 历史、美学和技术叠加层.
这应该包含壁画的物质和非物质价值,包括历史变更、添加 物和修复.
这就是所谓的多学科交叉方法.
调查方法应尽可能是非破坏的.应特别考虑可能隐藏在石灰水、漆层和石膏等等之下的壁画.
任何保护计划的先决条件都是对宏观和微观范围内的腐朽机理、材料分析和环境诊断进行的 科学调查.
第三条文档 同意《威尼斯宪章》,壁画的保护修复必须附有以分析评论报告形式做出的精确计划文 件,同时配有素描、募本、照片和地图等插图.
壁画的环境、关于制作过程的技术特点及其 历史都必须记录下来,此外,保护修复的每一阶段,所采用的材料和方法也应备有文件.
该 报告应存放于公共机构的档案室,并使其对感兴趣的公众有用.
此类文档的副本也应在原址 存放,或由对古迹负责的机构所持有.
同时建议出版工作结果.
根据这样的调查、诊断和处 理,该文档应考虑到区域定义单元.
手写和绘图文档的传统方法可由数字方法进行补充.
但 是,如果不考虑技术,记录的永久性和文档在将来的有效性都是极其重要的.
第四条预防性保护、维护和遗址管理 预防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使朽坏最小化的有利条件,并避免不必要的补救措施,从而延 长壁画的寿命.
环境的适当监测和控制都是预防性保护的主要部分.
不适当的气候条件和湿 度可导致变质和生物破坏.
监测可探查出壁画或支撑结构朽坏的初始过程,从而阻止进一步 损害.
变形和结构性破坏甚至可能导致的支撑结构崩塌可在早期得以识别.
建筑或构件的定 期维护是壁画安全的最好保证.
有壁画的古迹遗址的不恰当或不可控制的公共事业会导致损害.
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限制游客, 并在某些时候暂时关闭向公众开放的渠道.
但是,如果能让游客体验和欣赏作为文化遗产一 部分的壁画则更好.
因此,将遗址管理规划中的开放和使用、保存,以及古迹遗址的有形和 无形价值结合起来很重要.
由于各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经济原因,很多壁画经常处于被隔离的环境中,成为故意破坏和 偷窃行为的牺牲品.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应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保护-一修复处理 壁画是建筑或构件的一个主要部分.
因此,其保护应和建筑实体及其环境结构结合起来考虑.
任何对古迹的干预必须考虑壁画的特性及其保存期.
干预,例如加固、清洗和拼合,应 在必须的情况下,在最小的范围内进行,从而避免降低材料和画面的真实性.
只要可能,应 对能证明壁画历史的地层学样品在原址上加以保存保护.
自然老化是时间流逝的迹象,对此 应加以重视.
如果对其进行移动有伤害性的话,不可递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应被保存下来.
之 前进行的修复、添加物和覆盖绘画层都是壁画历史的一部分.
应将其视为历史表现的证据并 进行评价.
在壁画保护修复中使用的方法和材料应考虑到将来处理的可能性.
新材料和方法 的使用必须基于全面的科学数据和实验室及遗址现场测试的积极结果.
但是,必须记住用于 壁画的新材料和方法的长期有效性是未知的,也可能是有害的.
因此,如果壁画成分和周围 结构相一致,应该鼓励使用传统材料.
当说到原始创造和历史时,修复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解壁画的形式和内容.
关学式重新拼 合可减小危害的可见性,应开始就在非原始材料上进行.
润饰和修补应以能区别于原始状态 的方式进行.
添加物应易于去除.
必须避免重绘.
壁画的未覆盖部分要求考虑到历史状 态和可能丢失的东西的评估.
该操作应仅在环境、尺寸和价值初步调查后才能执行,并考虑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什么时候可能进行.
最近未覆盖的画面不应暴露在不利的环境中.
在一 些情况下,有图饰的壁画或彩色建筑表面的修补是保护修复项目的一部分.
这使得真正的碎 片保护成为必需,并使其全部或部分覆盖保护层成为必要.
一个备有充分文件并可执行的专 业性修补使用传统材料和技术可证明表面和内部的历史面貌.
保护修复项目的正确方向应在阶段都得以维持,并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这要求项目的 独立监督受保于对结果没有商业兴趣的有能力的机构或组织.
与管理决定相应的工作必须为 指定性的,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来执行.
第六条紧急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即时紧急处理对保护壁画来说是必要的.
使用的材料和技术必须允许进行稍 后的处理.
适当的保护措施必须尽快在相关机构的许可下进行.
拆分和转移是危险的、激烈的和不可逆的操作,会极大地影响壁画的物理成分、材料结构和 美学特点.
因此,这些操作只有在原址处理选择都不可行的极端情况下才能进行.
如果 将发生此类情况,包括拆分和转移在内的决定应始终由专业人员团队来作出,而不是开展保 护工作的个人来作出.
如果可能的话,被拆分的壁画应放置在其原始位置.
应采取特别措施来保护和维护被拆分的壁画,预防偷窃和散落.
隐藏图饰的覆盖层的应用应在预防暴露在不安全环境里造成伤害和损坏的打算中进行,应在 材料与壁画相容,允许将来不覆盖的情况下执行.
第七条研究和公众信息 壁画保护修复领域研究项目的确定是持续保护政策的本质要求.
建立在研究基础上,有可能 对恶化过程有更多了解的调查应得以鼓励.
可扩大我们知识面的原始绘画技术,以及过去修 复工作的材料和方法研究在适当保护项目的执行中是必要的.
该研究也涉及到艺术和科学的 相关学科.
对重要结构进行研究或取样都应最小化.
知识的传播是研究的重要特征,应在专业级和普通级上进行.
公众信息可充分增强壁画保护 需要的意识,即便保护修复工作可造成暂时的不便.
第八条专业资质和培训 壁画保护修复在遗产保护领域是一个专门学科.
因为这项工作要求有特殊的知识、技能、 经验和职责,此类文化财产的保护修复师应受过专业化教育和培训,应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保 洲保护修复教育网联合推荐.
第九条更新的传统 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画家和工匠的真实绘画工作是由采用传统材料和技术的反复的历 史装饰和肖像绘画活动延续着的.
这些满足宗教文化要求并符合奈良原则的传统应被延续下 来.
但是,保护这些特殊知识如此重要,工匠或画家开展的壁画保护修复处理并没有应用.
第十条国际合作 共同关注遗产一个可接受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观念.
因此,有必要鼓励知识交流和传播各 种信息.
在多学科合作的精神指导下,壁画保护修复师需要和其他国家的同伴以及全世界的 相关机构和专家保持联络.
本文件于2002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在哥本哈根草拟而成,于2003年5月8日至 9日在萨洛尼卡编校和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