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建成遗产保护准则 序言 本准则是对1999年10月在墨西哥IC0M0S第12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历史 木构建筑保护准则”的补充及更新.
此次更新过程始于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大会 (2012),日本姬路大会(2013),并延续至瑞典法伦大会(2016).
本文件力求与《威尼斯宪章》(1964)、《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巴 拉宪章》(1979)、《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的一般原则,以及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和ICOMOS提出的有关木质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相适用.
本文件旨在尊重木质建成遗产文化意义的基础上,定义具有最大限度国际实例 适用性的保护及保养的基本原则.
这里提到的“木质建成遗产”,是指类型的木质建筑,以及具有文化意义 或作为历史区域一部分的其他木质构筑物,包括那些临时性的、可移动和持续 演变的构筑物.
文件中提到的“价值”,指的是美学、人类学、考古学、文化、历史和科技的 遗产价值.
本准则适用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木质建筑物和构筑物.
并非建筑 都完全由木材建造,由此也应考量木材与其他材料在建造中的相互作用.
原则
认识并尊重木质建成遗产的重要性,它们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结构体系和细节 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重视并尊重木质建成遗产的多样性以及任何与其相关的非物质遗产: 认识到未质遗产为手工艺者和建造者的技艺、以及他们掌握的传统的、文化 的和祖传的知识提供物质证据.
理解文化价值随时间的持续演变,因而需要周期性回溯它们如何被定义,以 及真实性如何被界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认知和态度.
尊重不同的地方传统、建造实践和保护方法,并重视可以被应用于保护中的 多样的方法与技术.
重视并尊重历史上采用的丰富多样的木材的种类和材质.
认识到从建筑物和构筑物整体来看,木构件是纪年信息的珍贵载体.
重视木结构能承受巨大外力(抗震)的优良性能.
认识到全木或半木结构在多变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脆弱性,易受(并不限 于)温度和湿度变化、光照、真菌和昆虫、磨损风化、火灾、地震或其他自 然灾害和人为损毁等因素的影响.
认识到因末构自身的脆弱性、不当利用、传统建筑设计和建造技艺的失传, 以及对当地社区的精神和历史需求缺乏理解,越来越多的历史木构建筑在消 失.
认识到木构建筑遗产保护中社区参与的相关性,保护与社会、环境变化的关 系,及其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检查、勘察和研究 1.在考虑实施任何干预前,应认真记录建筑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的现状,包括 之前的干预工作.
2.在任何干预行动前,必须实施全面、精确的诊断分析.
分析内容需附有对建 筑的建造和结构体系,现状及糟朽成因,损坏或结构故障,以及设计、定型或
装配错误的分析.
这些诊断必须以文献佐证、本体物理性勘察和分析为基础, 若有必要,物理现状的检测应当采用无损测试,甚至必要时的实验室测试,也 不排除在必要时采取微小干预和紧急保护措施.
3.在检测对象被其他结构遮盖部位,上述检测方式可能不足以获得本体结构全 部现状信息.
在覆盖物价值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局部临时性移除遮挡以实 施检测,但必须在完成全面记录的基础上.
如木工的题记、水平线及被工匠用于施工(或后续工程或修中的)无意作为 可见的建筑构成部分的其他标记.
分析和评估 5.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留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包括布局构造、材料、装配、 完整性、建筑学及文化遗产价值,并尊重其历史变迁.
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应 尽可能保留界定遗产特征的要素.
界定遗产特征的要素可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a)整体结构系统: b)非结构元素如立面、隔断、阶梯; c)表面特征: d)木工的装饰处理: e)传统和工艺: f)建筑材料,包括建材质量(或品级)和典型特征 6.必须对上述要素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界定,以制定干预方案.
干预措施 7.干预工作的第一步应制定建筑保护总体策略.
这需要相关各方参与讨论并达 成共识.
8.干预策略须考虑当前的主流文化价值观.
9.除干预规模过大、可能影响历史建筑真实性的情况外,建筑结构的原始功能 应予以保留或修复.
10.干预可采取如下形式: a)使用传统木工工艺或兼容的现代固件的简单修复: b)使用传统或兼容的材料和工艺的结构加固: c)缓解现有结构荷载的补充结构的引入.
干预方式的选择应取决于是否能够最好地保护建筑结构的文化价值.
11.干预最好能够做到: a)以必要的最小干预来保证建筑或遗址的物理和结构稳定性及其本体和文化意 义的长久保存: b)遵循传统做法: c)如技术可行,尽量可逆: d)不影响或阻碍后续必要的保护工作: e)不妨碍未来对显露或融入建筑中的证据的读取: f)重视遗产环境.
12.干预应遵循的标准是:能够确保建筑本体保存、尽可能多保留真实性和完整 性、并使其持续安全地发挥功能的最小干预.
但是,遇如下情形不排除部分拆 卸甚至全部的结构解体(落架): a)采用原构件进行原址修时需要的干预程度过大: b)变形严重以至于无法恢复其原有结构性能:
c)为维持已变形结构稳定需有不当添加: 任何拆卸工作的适当性均应结合其文化背景来考虑,且应以最好地保持建筑真 实性为目标.
此外,干预决策的确定应考虑和评估拆卸过程中对木材以及末质和其他材质连 接件(如钉子)等潜在的不可逆的破坏.
13.应尽可能多地保留现有构件.
当有必要替换整个或部分构件时,应首先尊重 建筑的整体特性和价值.
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如已有相关传统,其他老旧建筑 中的构件也可能在干预过程中被利用.
14.任何用于替换的本材应尽量满足如下条件: a)与原构件属于同一木种: b)与原木构件含水率相吻合: c)可见的部分与原木构件有相似纹理特征: d)加工时采用与原构件相似的工艺和工具.
15.不应刻意将替换的木构件人工做旧.
新构件不应在审美上影响整体外观.
不 应对替换构件上色以匹配整体色彩现状,但特殊情况如会对遗产建筑的艺术理 解和文化意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除外.
16.新未构件可做谨慎的标记处理,以使后期可辨识.
17.为评估诸如临时性和演进中的特定木质建成遗产的文化意义,需要对其更多 特有的价值进行考量.
18.在实施干预过程中,历史建筑应被视为一个整体.
材料,包括结构性部 件、填充性嵌木、防风板、屋顶、地面、门窗等,均应被同等重视.
原则上, 现存材料以及早期修,应在其不影响结构稳定性的情况下尽可能予以保留.
保护对象还应包括各种建筑表层处理如地仗层、彩绘层、表面涂层、墙纸等.
应尊重原材料、原工艺和原肌理.
如建筑表面糟朽函需更换时,宜采用兼容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