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适应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 护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 物保护工程管理方法》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方法》规定 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 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三、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需按以下规 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 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 立项;(二)国家文物局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审核的 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相关的省级 文物行政部门.
四、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业 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二)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 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掌握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状况,保护规 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状况;(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 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必要的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
护措施说明);(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支配.
五、工程业主单位依据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意见托付具有相应 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托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 查与批准工作.
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 方案,由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
国家文物局 审批方案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在批准立项的文件中予以注明.
七、审核方案要以《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准则规范为依 据,遵循最少干预和不转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 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实行专家咨询制.
国家文物局建立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咨询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专家组或建立专家库,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程咨询工作.
审核方案的专家应熟识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并有 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九、审核方案应通过现场论证会、专家函审等方式进行.
参 与审核的专家应熟识审核对象的保存现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工程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两名.
论证过程或函审过程要 有具体记录,并最终出具专家论证会或函审意见,提交省级文物 2
行政部门作为对方案批复的依据.
十、设计方案的论证或函审应做到客观、公正、透明.
会审 或函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原则是否正确; (二)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 (三)勘察测绘是否全面、真实; (四)修理设计对象研究评估是否到位; (五)存在问题定性定量是否精确; (六)修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是否得当;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对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
会审 或函审的结论为可行、原则可行、不可行.
十一、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及会审或函审的主要意见和结论应 通过互联网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示,备案、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备案和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正式批复 意见.
十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方案审批 和实施状况进行检查.
十三、工程峻工后,由方案审批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参与验 收的专家原则上以审核原方案的专家为主.
十四、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 政部门依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 3
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 文物局审批.
十五、工程预算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审 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十六、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