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一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2月30日在会安通过) A.序言 草案出台背景 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越南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 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保护专家齐聚越南会安,参加了由联合国科 教文组织(UNESCO)发起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 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并在保护、修复、重建及后续维护和 使用的过程中对遗产地的正式性加以保护,使其得到如实的阐明.
区域研讨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
该研讨会旨在促进成员对《公约》的认可,并汇聚水 下文化遗产保护权威专家相互交流经验和知识.
在与会专家所探讨的众多重要议题中,保护 水下遗产的真实性尤其备受关注.
考虑到这些议题与亚洲遗产保护的相关性,UNESCO决定, 将水下文化遗产也纳入本《草案》.
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使更 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
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性遗产和 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
与会专家还强调了遗产价值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保护整个区域文化身份的多元化和持 久性的基石,与会专家还指出了保护地方、国内和地区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将其视为社会及 经济可持续及合理发展的根本.
本地区不断增长的威胁 与会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亚洲遗产尚有欠保护.
这一点从亚洲地区被收入世界遗产名录中 文化遗产地相对较少,亚洲城镇地区遗产结构所受到的侵蚀,以及文化企业对亚洲经济体国 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也相对较小等几项中均可见一斑.
与会专家共同指出,亚洲遗产所面临的威胁正日益增加.这些威胁力量与以下各种因素有关: 人口增长、环境恶化、从乡村到城镇的移民、城镇的再发展、工业化、以及地区经济和传统 社会文化结构的全球化.
与会专家还指出,旅游业和以旅游为目的修复与展示也给真实性带来了更为错综复杂的全新
威胁,尤其是在亚洲这样一个对真实性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背景之下.
在谈到亚洲许多地方的遗产地保护时,与会专家指出,由于对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威胁重视 不足,导致以下恶劣后果时有发生: 1 遗产地分裂,丧失完整性: 1 建筑环境的结构发生退化及结构性恶化,不再足以支持其最初的使 用目的: 仿造及非原产地技术和材料对原始组成要素的替换: 不恰当的重建进程使区域内遗产地独有的特征同质化,丧失其地方 感: 1 遗产与社区使用传统相剥离.
2 亚洲遗产保护工作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缺乏对遗产构或的清晰定 法规调控的缺 识缺乏,以及遗产资源管理责任的本地化不足.
而这正是亚洲遗产长期保护所面临的最大危 险.
对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资源的有效指南的需求 与会专家警告说,本地区遗产所面临的上述及其他威胁已经危及到了亚洲文化遗产的存在和 真实性,并影响了其向后世的如实传承.
我们急切需要建立一套指导方针,协助政治领袖和 规划着保护并管理遗产,同时建立最佳保护规范标准,直到遗产项目的保护、修复及改造性 再利用.
在亚洲背景下诠释和评估“真实性” 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执行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时,提名、评估及周期性汇报流程 均要求对被提名和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真实性价值的保护是否成功加以评估.
鉴于上述因素,与会专家总结说,真实性保护是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必备条件,在亚 洲各地所出台的保护规范专业准则中,都应当明确地就遗产地真实性的确认、记录、保护及 保存等事务做出规定.
然而,与会专家也认识到,在亚洲,以产地保护应当并将一直是一种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不 同价值的协商解决方案.
与会专家还强调指出,这种“协商状态”是亚洲文化进程与生俱来 的一种价值.
与其他真实性国际指南的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指出,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保护规范国际标准,警如: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出台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以及《保护和修复纪念物与考古现 场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 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ICCROM)随后所颁布的执行指南.
与会专家特别提出,再将《威
尼斯宪章》用于指导保护工作时,需要重视其在亚洲的高度延续性和相关性,尤其是针对以 持久性材料建造的历史建筑.
与会专家还重申了继《威尼斯宪章》之后所拟定的补充准则《保 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完章)的价值与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适时指出,《奈良真实性文件》为《威尼斯宪章》的相关条款在特定文化环境中 的应用提供了示例.
《奈良真实性文件》主要就如何建立与亚洲遗产保护规范有关的准则, 以及如何将非物质性文化的保存和纪念物与遗产地的保护相结合做出了规定.
与会专家还指出,在这一地区还存在着部分国家及最佳保护规范宪章.
这些宪章对于建立国 家级保护标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为本地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的国家级标准提 供范例.
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对澳大利亚纪念性建筑与遗址国际委员会(ICOMOS)《保护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处所宪章》(巴拉宪章)条款的地区相关性给予重视,尤其是其对于在保 护过程中确立“地方感”保存指导方针的重要意义,并号召利用ICOMOS及其国家级宪章支 持在亚洲其余地方制定类似的国家级宪章.
与会专家还提及了1998年所发表的《历史性城市保护与发展国际合作苏州宣言》.
该宣言 详细论述了历史性区域在立法、规划和基础建设需求方面的优先性.
同样,2000年在韩国 水原市举行的“世界遗产要塞城市市长国际圆桌会议”也论及了使用某些亚洲城市的管理工 具和行动计划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1年11月2日在联合国大会第31届全 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31C/24号文件).
该公约及其附件(有关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活动的 规章)是草案新增水下文化遗产议题的主要参考来源.
与会专家重申了上述相关先例,再度肯定了《威尼斯宪章》的条款,并认可了《奈良真实性 文件》及《巴拉宪章》中与亚洲遗产地保护有关的条款.
对区域性草案的需求 与会专家同意,需要制定一部分具有区域针对性的草案,为亚洲遗产保护工作者提供具有实 用性的操作指南,从而为亚洲地区建立高标准的最佳保护规范,尤其是在遗产地的文化真实 性保护领域.
这些遗产地包括:已经和尚未进行发掘的考古遗址:受损及完好的纪念物和其 他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或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意义的楼宇和其他建筑物:建 筑群、历史性城区和城镇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和景观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和/或社会经济意 义的周围环境.
因此,与会专家拟定了一下《亚洲最佳保护规范会安草案》.
并号召负责并(或)参与遗产 保护工作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非政府团体及个人,在从事任何及保护、保存、 修复或改造亚洲遗产地的工作中,都能够运用这些准则.
草案的目标受众与实施 《会安草案》乃是针对以下目标受众而拟定的: ■ 亚洲遗产项目和场所的(公共及私人)保管人和管理者: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参与遗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战略及实际 规划的各相关部门:
参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志愿者组织: 私营部门商务从业者,包括规划师、建筑师、考古学家、景观建筑师及其 他人士: 遗产专业人士、理论家和技术人员教师及培训师: 参与亚洲文化旅游开发和推广的旅游产业: 对保护和开发本社区文化资源及资产感兴趣的普通公众.
行者提供指导.
草案将遗产资源分为五大类:文化景观:考古遗址:水下文化遗产:历史城区与遗产群落: 纪念物、建筑物和构造物.
对每一个大类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清晰阐述了各类遗产分类 方法的总体概念.
草案还明确指出了保护这些资源的主要威胁,并拟定了标题为“保存真实 性的手段”的指南.
这些指南专注于确认和记录遗产及其真实性的元素的手段,以及可确保 其保护的工具和方法.
草案还特别关注了作为每一种文化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的非 物质性资源的保护.
最后一部分则强调了遗产地的社区在保护中的重要角色.
并特别论及了 文化旅游对亚洲遗产所在地的风险和惠益.
B.定义 “改造”是指对某一场所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合现有或提议用途.
(《巴拉宪章》第1.9 条) “重要性评估”是指出台一个简明的重要性陈述,对某一项目的遗产价值加以总结.
这一评 估是影响项目未来并确保其价值保留的政策和管理结构的基础.
(NSW遗产办公室) 重要性没有或者只有极小的影响.
条)”保护包括旨在维护一项文化资源,以保持其历史价值并延长其自然寿命的措施.
遗产 保护包括多个学科,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资源.
保护的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可以从最小到 最大程度(也就是从维护到改造)对文化资源进行连续介入的一个或多个战略.
(加拿大联 邦公园部)保护是指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 要时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
(《奈良真实性文件》) “保护计划”是指对遗产项目的保护需要、优先顺序和方法进行明确界定的文件,由管理人 员用以指导其行动及进行资金分配.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遗产资源的提议发展计划及其它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 系统性方法.
它是环境立法的一部分,由遗产专家予以执行,用于建议并设计能够削弱影响 的措施.
“文化重要性”是指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关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
“文化重要性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涵义、记录、相关场 所及物体之中.
”(《巴拉宪章》第1.2条) “文化旅游”是指以探索发现纪念物和遗产地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方式.
文化旅游具有非常积
极的影响,在满足自身的需求之外,同时也促进了这些纪念物和遗产地的维修与保护.
由于 这些活动为相关人士所带来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惠益,这种形式的旅游事实上也反过来证 明了人类社区的维修与保护要求的合理性.
(1976年IC0M0S《文化旅游宪章》) “构造”是指遗产场所的自然物质,包括组成成分、固定结构、内容和实物物体.
“(《巴 拉宪章》第1.3条) "建筑群“是指相互独立或彼此连接的成组建筑,包括城镇或城镇的一部分,可以是荒弃地、 居住地或新建地,因其建筑结构、同质特征、景观位置、或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政治 或意识形态意义而引起注意.
”信息来源“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含义或历史的物理的、书面的、 口头的或象征性的来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团体甚或是个人视为其文 化遗产的各种惯例、表现、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 化场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损伤和威胁,能有效地传递给公众,并在影响遗产地的决策和行动中得到尊重,就可以 说这一遗产地具有”完整性”.
(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诠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方式.
(《巴拉宪章》第1.17条) 区别.
‘维修’包括修复和重建”.
(《巴拉宪章》第1.5条) “管理计划”是指为监测、维护和保存某遗产地的价值和真实性所制定的明确的短期和长期 工作重点及方法.
“意义”是指某一场所所代表、象征、唤起或表达的含义.
(《巴拉宪章》第1.16条) “纪念物”是指建筑物、纪念性雕塑及绘画作品、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结构、铭文、居住 洞穴、以及上述事物的组合.
“古色”是指从建筑物或物体外层构造的明显变化中反映出来的时代或岁月痕迹.
“历史时期性修复”是指“基于历史记录、研究和分析所提供的证据,通过去除后来的添加 部分并还原现已缺失或退化的某一历史时期的元素,来精确地再现某遗产地在这一历史时期 的形态、构造和细节.
考虑到介入的目的和程度,历史时期性修复更多地是一种展示,而不 是保护行为.
“(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场所”(在文中多译为“遗产地”)是指“地点、区域、土地、景观、建筑物、建筑群或 其他物体,可包括组成成分、内容、空间和景色.
”(《巴拉宪章》第1.1条)“场所”可 对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一系列不同的价值.
1.6条)“保存包括加固和维护某一资源的现存形式、材质和完整性的保护行为.
保存 既包括短期的保护性措施,也包括旨在延缓退化或防止损坏的长期行动.
保存旨在为遗产资 的标准要求最大限度地保留遗产地的历史构造,包括随着时间而演变的历史状态、特征和细 节.
”(内政部长所颁布的历史性项目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