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 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 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 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 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 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 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 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 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 -1-
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 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 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 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 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 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 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 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 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 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
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 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 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七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 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
第二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2-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 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 或分专项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 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贩计划工作 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 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 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 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 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 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 政策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 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以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分省规模.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 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 到项目.
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政府 -3-
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 建设规模.
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 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 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
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
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 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 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 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 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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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 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 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 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 斜.
对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 政策要求安排.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 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 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 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 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 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 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 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 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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