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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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 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林业 和草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 展改革委、民宗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 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 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 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 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 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 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 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 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 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 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 当补助.

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 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采 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 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继续向符合条件 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 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推动产销 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支持必要的产 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 施建设短板.

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教育、卫生、养老服 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 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 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 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 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 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 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 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 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 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 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 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任 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安排.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

综合 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

对国家乡村振 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

东部地区应结合 实际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

中西部地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 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各省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 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 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 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 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 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 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 求.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 织自建自营.

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 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各省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 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 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自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 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 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 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 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自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 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衔接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 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 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有关 监管局.

第六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 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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