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国 政 部部口 业 农 村 国家乡村振兴 局 文件 国 家发展改革 委委局 国国 家 民 家林 草 财农[2022]14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农垦 管理部门)、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署,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切实 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底线,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 积极适应巩固衔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总体稳定.
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通 过原有资金渠道巩固“三保障”.
坚持中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 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 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 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
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 帮扶县的倾斜力度.
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 增收.
突出重点内容,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聚焦 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 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聚焦关键.
加强工作的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 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
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 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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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责任.
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督促强化 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
压实县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 管部门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
聚 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 用管理水平.
二、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 有关省份要切实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重点帮扶县 的倾斜支持力度.
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时,根据重点帮扶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可以单独 给予定额补助支持,也可在因素法分配时适当调高重点帮扶县的 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等,确保中央有关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 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强化对重点帮扶县的工作指导,督促 指导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重点内容.
逐年稳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 支持各地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票赋、 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 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 农带农富农机制.
2.关键环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 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 提档升级.
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 务.
支持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 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 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
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 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扶持方式.
各地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以奖代补、贷 -3一
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具体由地 方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
落实精准帮扶要求,中央 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 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
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其扩大 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 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 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 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 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 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 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 并向监测对象倾斜.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 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 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鼓励各地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票赋,统筹 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各地在不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支 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之外的产业项目,要更加充分做好可 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依托企业等生产 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主管部 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具体限额标准由省级明确.
(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
各地可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 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 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 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
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 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 动力稳定转移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 一4一
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东部省份应结合实际将中央衔 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
各地可利用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兴 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 实施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试点.
利用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 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 等务工就业.
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 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 势资源.
(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1.重点内容.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 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 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 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 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 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 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 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 保护利用.
中央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支持方式.
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 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
允 许各地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 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 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 成一个.
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 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 一5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