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01 CCS R 1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34-2024 代替DB15/T334-2000 公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itce for veterinary quarantines supervision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2024-11-15发布 2024-12-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33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334-2000《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与DB15/T334-2000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名称: b)更改了“范围”中的规定要求(见第1章): 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见第2章): d)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e)删除了“对象”一章(见2000版的2对象): f)删除了“依据”一章(见2000版的3依据): g)增加了“检疫申报”(见4.1) h)将“报检”更改为“报验”,删除了须出具《动物准调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 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增加了“应走省级人 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见4.2,2000版的4.1): i)更改了“消毒”,增加了消毒药品、运输车辆和消毒药品喷洒的相关要求(见5.2、5.3和5.4, 2000 版5. 1) j)更改了处理,增加了“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措施(见6.1和6.2,2000版第6章)更改了“结 果登记”(见7.1、7.2和7.3,2000版第7章).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通辽市动物 检疫技术服务中心、通辽市农牧业发展中心、伊金霍洛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 旗畜牧工作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阿荣、崔毅、特木尔巴根、樊风娇、安娜、王雪峰、贾皓、秀英、陈焱、李军 燕、毕力格巴图、于富丽、武娅楠、张继、董鹏、高志强、王文蕊、李航.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DB15/T 334-2000; 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5/T 334-2024 公路运输检疫监督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公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程序、消毒、处理和结果登记.
本文件适用于境内动物检疫机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经公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619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541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284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程序 4.1检疫申报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取得相应的《动物检疫 证明》方可起运.
4.2报验 跨省调运时,经公路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承运单位(个人) 应主动报验.
4.3查证验物 4.3.1查验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符合NY/T2843的规定,是否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在有 效期内.
4.3.2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
4.3.3查验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以及种类、数量、畜禽标识号等是否与《动物检疫证明》的记载相符, 查验时按照NY/T541的规定可对动物采样、留验、抽检.
4.3.4查验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与《动物检疫证明》记载相符,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有无破 损、渗漏:体有无检疫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是否完整,所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是否符合要求、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