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CNAS-CL08-A00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Accreditation CriteriafortheCompetenceofForensicUnits intheFieldofForensicMedicin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1页共6页 前言 法医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人类学鉴定,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原因等的鉴定, 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评价.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法医学鉴定领域的特点而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准则》的相关条款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因此,本应用说明的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 用说明此次修订,增加了开展虚拟解剖检验(使用户体影像学技术对损伤、疾病等情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 使用,替代CNAS-CL08-A00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 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2页共6页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范围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从事法医学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 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3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 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2保密性 4.2.1适用时,鉴定机构应在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权的政策和程序中体现对个 人隐私的保护,体现医学伦理.
4.3独立性 5结构要求 6资源要求 6.1总则 6.2人员 6.2.1鉴定机构应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鉴定相关咨询意见的外部专家.
应对外部 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历、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建立专家库.
鉴定 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负责,应保留相关记录.
6.2.2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从事虚拟解剖检验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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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8-A004:2024 第3页共6页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后在本专业连续从业5年(含)以上.
从事虚拟解剖检验的授权签字人,需 连续从事虚拟解剖检验2年(含)以上,并完成虚拟解剖检验10例(含)以上.
监督员应熟悉本专业的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并具备本专业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2.5鉴定机构应保留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 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有关法医学鉴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再培训记录: 从事虚拟解剖检验的鉴定人应具有虚拟解剖检验的专项培训经历: 一获得有关专业经验的记录,如在资深鉴定人(具有本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或中级技术职称5年(含)以上)指导下从事法医学鉴定实际工作的经历及能力评价、 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从事技术性辅助工作的经历等: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有关专业能力考核、评价、授权的记录等.
6.2.7鉴定机构应建立培训制度,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鉴定人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医学专 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还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出庭作证能力的 训练.
6.2.8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技术工作的其他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 场见证.
结合工作岗位,现场见证内容应涉及(但不限于):鉴定的委托受理过程, 鉴定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操作与结果判断,影像学资料的阅读与结果判断,鉴定文书 制作.
鉴定机构临时聘用的技术支持人员应满足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能按照管理 体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监督.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护被鉴定者的隐私.
尸体解剖室和虚拟 解剖检验室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6.3.4d)鉴定机构应有保障人员(身)、(环境)设施安全和鉴定实施(过程)安全的 作业指导书.
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鉴定活动(如检验传染性疾病死亡者或高度腐败尸 体,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辐射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 鉴定人员发生伤害及职业性疾病的风险降至最低.
6.3.6鉴定机构应有妥善处理废弃检材/样本和有害废弃物的程序或制度.
6.4设备 6.4.4鉴定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持续适用性.
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人体 功能鉴定设备,若无法进行检定或校准,应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功能核查.
鉴定机构 应制定设备核查的计划和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核查规范有效.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4页共6页 6.5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a)鉴定机构利用外部提供者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制备、医学影像学摄片以及进 行其他实验室检查或医学辅助检查的,应对外部提供者的技术能力和方法进行适用性 评价.
鉴定机构的病理组织学及医学影像学阅片能力不能委托外部服务.
7过程要求 7.1委托受理 7.1.1a)开展虚拟解剖检验应在委托受理中充分明确和文件化,并易于理解.
7.1.1f)应明确委托方确保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鉴定助理等安全进入案发、事故 等现场的责任.
7.1.4解决委托受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如检材(户体)保存期限和处理方式、鉴定 风险(如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等.
7.1.7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鉴定相关方需进入户体解剖室等鉴定场所时,不得干扰 鉴定过程和影响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并遵守鉴定信息的保密要求.
7.1.9鉴定机构应有对委托方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病历、影像学资料、现场勘 查资料、调查访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进行审查、甄别的程序,若需要利用上述材料 所提供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则应在鉴定文书中注明.
送检材料在鉴定前应获得 委托方的确认以消除疑义,送检材料的真伪需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应事先告知并确 认.
鉴定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
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包括:数量、状态、保存情 况等,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信息.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7.2.1.3鉴定机构应有法医病理(含虚拟解剖检验)、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鉴定作业 指导书,确保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7.3抽样/取样 7.3.4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人类学鉴定中的取样过程若缺乏技术标准 的,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
7.4检材/样本的处置 7.4.2鉴定机构应确保检材/样本(被鉴定者、尸体、书证材料、影像学资料、组织器 官、蜡块、组织切片等)标识的唯一性.
7.4.3鉴定机构对委托方在办案过程中需强制鉴定的委托项目,而检材/样本又不符合 鉴定的条件,上述情况应在委托协议书和鉴定文书中明确说明.
7.4.4鉴定机构应有文件规定检材/样本(组织器官等生物检材)的保存期限,并有检 材/样本防止变质和安全处置的措施.
7.5记录/档案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