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 CNAS-RI01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RulesfortheAccreditationofInspection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年12月01日发布 2024年12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24 第1页共18页 目录 前言. 1范围. 3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2扩大认可范围 5.3监督评审 5.4复评审. 8 6申请受理要求, 9 7认可评审的要求. 10 8对多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 1 8.1管理体系. 11 8.2申请及受理. II 8.3认可评审. 12 8.4认可证书. 12 9认可变更的要求 12 9.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12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3 10告诚、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 13 10.1告诚.. 13 10.2暂停认可. 14 10.3恢复认可, 14 10.4撤销认可.. 14 10.5注销认可. 15 10.6缩小认可范围 15 11权利和义务. 16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6 11.2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6 2024年12月01日发布 2024年12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24 第2页共18页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 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O1)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 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1次修订,2014年第2次修订,2015年第3 次修订,2016年第4次修订,2018年第5次修订,2019年第6次修订.
2024年第 7次修订,本次修订是换版修订,主要把第10条款“告诚、暂停、恢复、撤销和注 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 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
” 或刑事处罚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
2024年12月01日发布 2024年12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24 第3页共18页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1范围 本规则是CNAS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CNAS-R03《申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 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
3.4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不能延续认 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 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表现.
(源自: ISO/IEC 17043:2023 3.7) 3.8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 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2024年12月01日发布 2024年12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24 第4页共18页 3.9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 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10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 审工作).
3.11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活动场所的检验机 构.
3.12告诚:获得认可的检验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 发事件,且检验机构有能力在CNAS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CNAS对检验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
CNAS仅 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 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 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 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条),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 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 际同行评审的相关要求等.
5.1.2.3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
5.1.2.4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初访的安排应征得 申请人的同意.
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不接受初访安排,CNAS可 终止认可过程.
5.1.2.5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受理条件不符合之处书面 2024年12月01日发布 2024年12月01日实施